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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心得体会(12篇)

时间:2023-02-03 22:36:30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条例心得体会(第1篇)

  中国共产党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伟大工程,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城投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好干部。

条例心得体会(第2篇)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也是党领导人民创造辉煌成就的光荣传统。新形势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实践证明,有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责任重如泰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问责条例贯彻党章,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制度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而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从树立高标准,到明确 "负面清单",再到提出责任要求,三部党内法规既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更加制度化常态化。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谁都必须尽责。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较真碰硬、狠抓制度落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到"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95年风雨兼程、砥砺奋进,始终如初的是共产党人为民族奋斗、为人民担当的赤子之心。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忘为民初心,不改担当本色,我们党必将更加坚强有力,团结带领13亿人民不断抵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境界。

条例心得体会(第3篇)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林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

  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条例心得体会(第4篇)

  新疆“去极端化”条例实施以来,各族干部群众掀起学习热潮。大家表示,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要认真学习,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4月5日,阿克苏地委举行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学习新疆“去极端化”条例。地委书记窦万贵表示,“要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双语支教干部等群体的作用,认真落实好党政干部讲政策、政法干部讲法律、宗教人士讲教义、科技人员讲科学等工作机制,尽快在阿克苏形成人人参与去极端化、人人宣讲去极端化、人人揭批宗教极端思想的工作格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宗委副主任买苏木江·买木尔介绍,最近一周,州民族宗教系统通过“一页纸”宣传、编制“口袋书”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并将《条例》纳入宗教人士培养培训内容。同时把《条例》列入“政治上靠得住”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对“两面人”和不合格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将《条例》的贯彻落实纳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全过程,积极组织宗教界人士发声亮剑,扎实做好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

  4月6日,乌恰县康什维尔村驻村管寺干部托合提白克·克亚孜带着200份《条例》宣传单和30块去极端化宣传图板,对村民进行宣讲。通俗话语、简明图画让村民对“极端化”表现有了进一步认识。托合提白克·克亚孜说:“‘去极端化’条例颁布前,基层去极端化宣讲缺乏法律依据,工作不好开展。《条例》颁布后,工作有了方向,也有了规范。今后,我们一定学好用好《条例》,促进更多群众擦亮眼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维护好民族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条例心得体会(第5篇)

  通过对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认真学习,我对两部党内法规认识如下:两者彰显了中共中央一个坚强决心、树立了一个道德标准,厘清了一份负面清单、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新修订的《准则》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包括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的“四条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是最严的处分条例,“纪法分开、纪法各表”,将xx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近来年民政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工程项目也随之增多,作为民政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和“八项规范”;要时刻牢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切实做到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用实际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沾边”的错误认识,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不碰“高压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心得体会(第6篇)

  通过学习,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和睦。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作为一个公民,坚决与一切损害群众利益、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分裂祖国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极端思想的反动本质,增强鉴别力,提高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教育好身边的人,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反对宗教极端化,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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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心得体会(第7篇)

  历时两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后,向极端化宣战的又一利器。

  去极端化工作事关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经验。

  自治区去极端化立法工作于20xx年年初启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成立了去极端化立法领导小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担任组长,确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自治区政法委、统战部、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十三个单位派人参加,组成去极端化立法工作班子。

  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条例》非常关注,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审议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把制定该《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多次进行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并向中央新疆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宗教局,以及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二十多个相关厅局广泛征求了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说,《条例》出台实施后,对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意义;对依法治疆、长期建疆、团结稳疆有意义;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意义;对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有意义;对推进宗教和睦和顺有意义;对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有意义;对加强教育转化有意义;对促进民族团结融合有意义;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有意义;对保证各族群众安居乐业有意义。

条例心得体会(第8篇)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文件以及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检查自己的学习态度和工作方法,本人进行总结、反思,找到了自身差距,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也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

  二、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做事情只安于表面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专业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还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导师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等待导师的指示。对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认真面对、深刻检查,拟采取如下措施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一、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学习方式,系统、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为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工作信心,立足自己岗位,认真扎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重视对知识的掌握和学习,适应工作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思考,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

  四、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有效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总之,针对以上分析出来的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时自查自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加强修养,锤炼党性,争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

条例心得体会(第9篇)

  教育督导是教育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自己在担任责任督导以来,按照督导主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导,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督导要有实际效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督导过程中要对照督导主题逐项检查,不走过场

  每次督导,都要查阅相关资料,到教师和学生中了解各方面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做到对材料能够看透,对学校实际情况真正掌握。按照督导量表逐条检查落实,对存在问题不能避重就轻,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整改意见和建议与学校校长沟通,讲清楚存在问题的后果,使被督导学校校长心平气和,积极在规定范围内整改到位。在督导过程中,掌握沟通的技巧非常重要,特别在改善教学设施硬件的要求上,要投入资金,没有资金保障难以落实,这时就要强调相关政策,鼓励校长从学生的终身发展出发,想方设发整改到位,切忌与被督导方发生不愉快。

  二、采用灵活的方式,督促检查问题落实情况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期限内要打电话核查被督导学校整改落实情况,根据问题情况亲自到学校实地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法人代表校长及时处理,纠正和解决问题。切忌问题落实在纸上,不在行动上。

  三、要深入学校随机听课

  在教育督导中随机听课,了解教师在教学当中的实际情况,推广好的教学经验,发现教学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商讨和平等交流的方式与教师谈心,从听课、评课的角度帮助教师分析成败,帮助教师找出自己的优势和劣点,帮助教师制定教学策略,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在与教师和学生的接触中,及时了解他们对教育管理部门及学校的意见,了解教师对学生学风方面的意见,了解学生对教师师德、教学态度、敬业精神等方面的意见,解决实际问题。切忌只听不评,完成任务。

  四、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督导水平

  要学习素质教育有关专著,学习法律法规及教育督导条例等,使自己的教育督导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总之,教育督导工作要在实践中再探索,在实际督导中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条例心得体会(第10篇)

  该《条例》规定,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要求,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条例》明确,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条例》强调,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彤认为,该《条例》出台实施后意义极其重大:对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意义;对依法治疆、长期建疆、团结稳疆有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意义;对强化重点区域防控有意义;对推进宗教和睦和顺有意义;对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有意义;对加强教育转化有意义;对促进民族团结融合有意义;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落实责任有意义;对保证新疆各族群众安居乐业有意义。

条例心得体会(第11篇)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条例心得体会(第12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多管齐下,落实在行动中。

  一是党委要落实好主体责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各级党委要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真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二是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章》明确规定,把党内监督和执行党的纪律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落实好《准则》和《条例》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纪律保证,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

  三是党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绝走过场,要在全党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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