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制度(14篇)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篇)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到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2、每月员工考勤将以考勤机打卡为准,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勤,不准迟到早退;
3、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8:30AM——5:30PM),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个人私事,如果因为私事办理必须按照规定请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4、中午休息时间离开公司,需重新打卡,超过时间按旷工处分。工作时间离岗,没有填写出门单、或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将处予罚款,50元/次;
5、迟到、早退、旷工
5.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逾时到岗位则视为迟到;
5.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5.3、旷工:员工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或离岗4小时及以上者视为旷工;
6、忘记打卡者,或因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时打卡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为旷工;
7、员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门单上注明,并由部门最高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8、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除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三个月内非连续旷工达五日,公司将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10、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查过三十天,公司将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绩效以结果导向为原则(即以工作结果完成为标准),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则不属于加班;
2、上级临时交办工作,并且需要非工作时间立即完成,则属于加班范畴;
3、员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方准予加班;
4、员工加班,均属于非工作时间,及假期时间加班,按小时计算工资;
5、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6、加班必须有实际之工作产出(包括实质产品产出或脑力产出);
7、加班可以通过填写“加班申请单”去人力资源部换取“调休单”调休,或由公司发放加班费;
8、加班费用支付标准遵循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法定标准;
9、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众性活动、集会、会议、义务劳动等,均不属于加班;
三、调休
1、有周六周日加班(整时数)的,可申请调休;
2、调休以正常上班计薪,不计加班费;
3、生产线员工调休由公司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当年度未修完的调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带薪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依据员工年休假规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产力不受影响为前提;
2.2年休假为有薪假期,员工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日计发工资
2.3公司可视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4当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签核,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补薪作业;
2.6因个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数,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1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当年度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2当年度因个人原因,请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请假
1、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病可以事后补假条)。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
2、每季度员工事假请假天数限三天以内;
六、病假
1、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
2、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连续工龄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数在15天/年内的,工资发放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的70%;
3、其他病假情况,公司保留解释的权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处理私人事务请假;
2、连续请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请;
3、连续请假5天以上一周以下者,需要提前一周申请;
4、事假请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员工可以请丧假料理丧事。
2、请丧假必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可事后补办);
3、丧假不得超过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结婚登记一年内,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假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产假休假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进行休假;
8、产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
9、休产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10、产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产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正常发放;3-6个月内的延长产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休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女员工产前检查可享受累计10天的孕期体检假,根据实际发生天数从产假天数中核减。
14、女员工初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引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42天。
15、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情况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16、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得重复计算假期。产假不应与其它公休假、年假连休,如确有特殊需要,员工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与人力资源部门协调,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不可合并使用。
2、哺乳期间超过以上规定的,单位外往返时间不计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记录记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产假、丧假的福利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2、除上述各类假期外,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的,要事先经上级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此类假期的薪酬发放由总经理决定,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员工均须按规定提前取得公司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2篇)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3篇)
一、请假制度
前厅经理负责前厅全体员工的请销假。
厨师长负责厨房全体员工的请销假。
请假要求及批准:
1、事假。必须提前1天,向直接上级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求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复岗时间,本人签名并注明请假时间。经上级批准后,方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同旷工。事假复岗应向批准人销假。
2、病假。病假(含意外伤害)应本人向上级领导请假。不准电话请假,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除外。病假必须出示本人医院病历证明和医药费单据。
3、正常公休假。本人提前向上一级领导递交公休假书面申请,按领导制定的公休假排班表安排的时间休假。
二、请假批准权限
1、一般员工病事假1天以内,由分管主管批准;
2、一般员工病事假超过1天,3天以内,由前厅员工由经理批准;厨房员工由厨师长批准;员工病事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前厅主管病事假,由前厅经理批准;厨房主管病事假,由厨师长批准;
4、前厅经理、行政总厨、厨师长病事假直接由总经理批准,休假前指定代理人,代行岗位职责。
5、事假连续30天以上,劝其离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4篇)
各组长: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就对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事假
1、每位员工每个自然月内事假不可超过2天,超出天数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2、普通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当面向组长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除外);
3、普通员工如连请2天事假,需向总经理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
4、工作时间内临时有急事,需向组长提出文字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如上班前遇紧急情况,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请假总时间在事发两小时内向相关负责人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应于假期后上班当日补填假条,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6、各组长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当面向总经理提出文字申请,临时情况需向总经理进行电话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于假期后上班当日补填假条,并由总经理签字;
7、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矿工处理,并追究本人及上级组长责任。
二、病假:
1、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事假用完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3、普通员工及组长请病假流程请参照第一部分。
请假制度是内部管理一项措施,有利于各组长安排工作,管理人员要认清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务必抓好和落实,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如上规章制度。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5篇)
一、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部门经理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不影响福利、工资。
二、请假
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病假必须在上班前15分钟至上班15分钟内报批,事后凭病历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补办病假手续。
病假每日工资的支付标准: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
事假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者除外。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关键岗位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期间,工资不予计发。
三、休假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探亲假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之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假期规定:
(1)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路途时间另计。
3.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2)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4.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路途时间另计。
5.产假
(1)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3)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4)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5)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带薪假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规定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7篇)
1、目的: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者,由主管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部门
3)、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4、请假申请规定:
1)、病假
①.员工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假一天(含)内下,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病假休假,需填写《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日基本工资的50%扣除。
2)、事假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一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连续请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
③员工亲属住院需要本公司员工护理的,按事假处理。
④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⑤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⑥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行政部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行政部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0天,难产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⑥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晚育者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产假期间薪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准发放。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事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
①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正式转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年休时间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行政部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行政部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单》兑换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日基本工资的两倍,计入次月工资中发放。
5、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办公室员工出入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
2)、外出时间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记,外出时间超过半天的,需让部门经理同时签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部门经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部门经理,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8篇)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9篇)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试用期员工每两周休息1天。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1天申请,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3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合并调休不得超过7天,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期间无工资。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手册规定发放。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将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婚假。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丧亡,可享有连续3个工作日带薪假期,外地员工有往返日1天假。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政府指令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医院派遣参加的会议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
2、原则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调整休息外,无得任意调休假期,调休必须提前申请并说明调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调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则作旷工处理,每年调休不得超过3次,外地员工经科主任同意可以调当月假期回家探亲;
3、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4、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6、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由院长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长批准;
8、所有人员经批准的〈请假单〉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单〉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请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请假种类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员工请假,首先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交所在考勤员后,方可休假。请假未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员工销假,应办理销假手续,病假(30天以上)销假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复证明。
第五条请假批准程序
(一)普通员工
请假天数批准程序
1—4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8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8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中层管理人员
请假天数批准程序
1—4天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员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假)
第六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凭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如发生急诊,不受指定医院限制,但急诊病假不得超过3天,并且不可连续发生。
第七条员工因病住院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标准为: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发放当月本人工资的50%,3个月以上1年以内(包括1年)发放当月本人工资的30%,一年以上发放疾病救济金。
第八条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条员工因私事请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0天,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第十条必须在《员工请休假申请表》注明请假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条符合法律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第十三条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登记)除3天婚假外,在结婚当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条进入本公司后结婚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须自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休完。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五章丧假
第十五条员工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为3天。
第十六条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产假、哺乳假
第十七条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遇难产,可凭医院有效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八条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条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条妻子生育,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经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规定待遇。
第七章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三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天;结扎办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条接受结扎输卵管手术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种假期,应以申请上批准的时间为准,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工伤假、年休假、法定节日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分布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1篇)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请各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一)请假制度。禁止电话请假或稍假条。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送交医院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再经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院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分管领导审批;院班子成员请假须经院长审批。
(二)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在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回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5倍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补助、奖金等一律扣除不发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计,集中在周六、周日,不允许累计攒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员休假。周内1—5无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许休假、请假,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满4天者,每少休一天补助一天日工资。请假期间无公休假。每月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经财务科与办公室核实后,按照规定计算出应当扣除(或增加)工资部分,在发放时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委会。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2篇)
1、请假审批手续程序《员工请假申请单》
E4需请假员工于请假前填写公司统一的请假条1个工作日
如员工事先来不及填写请假条(如病假),需由员工亲属电话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及人力资源部1个工作日
D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
C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1个工作日
A4员工请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个工作日
2、请假
2.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公务外出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2.2员工因事(病)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依规定代办请假手续(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3、迟到、早退
3.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2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员工一年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次的,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旷工
4.1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4.1.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4.1.2无故缺勤2小时以上(含2小时),返回单位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4.2对旷工的处理
4.2.1旷工1天,按日标准薪资x3倍扣除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当月天数核算),同时不享受当月发放的慰问、奖金等福利,年终福利或慰问奖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4.2.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视为重大行为过失,公司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病假
5.1员工请病(伤)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因病批准休假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5.2员工病(伤)假在一个月(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病(伤)假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5、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期限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5.3员工医疗期满后返回岗位工作时,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也无法调整岗位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5.4员工病(伤)假工资计算方式详见《薪酬与福利》。
6、事假
6.1员工请事假须讲明事由,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6.2全年累计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标准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核算);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标准薪资;
6.3全年累计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7、出差考勤
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视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记录,作为薪酬计算和考核依据。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3篇)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公出单)》;《员工请假(公出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留底联,第二联交行政人事部),各部门经理(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处各放一本,并要求各部门专人领用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用完时,请将存根联交至行政人事部,比旧换新。
请假人员在单据上填妥请假日期(单据上请假日期应从起始之日到结束之日止,并在单据上注明请假期间包含的公休、调休天数)、请假事由、假别后按照批假权限交由相应主管人员审逐级审核批准。
将经批准的《员工请假(公出单)》交还至行政人事部做考勤备案。其中:
1.一线员工当天请假、公出的,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员工请假(公出单)》放置于指定的“请假公出单信箱”内或交至行政人事部。
2.公司管理人员当天请假、公出的,在离开公司前将《员工请假(公出单)》交至行政人事部,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返回岗位的1各工作日内将《员工请假(公出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3.如遇夜班以及周日请假的请于次日早上9点之前将《员工请假(公出单)》放置于指定的“请假公出单信箱”内或交至行政人事部。
4.若因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公出单)》,须在2个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在返岗的第一天补填《员工请假(公出单)》,于次日补交行政人事部。
5.若员工公出在外,需要延长或缩短公出时间的,须在2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部门主管领导,同时其部门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人事部备案。若公出者需延长假期但没有告知公司,其延长的公出时间将以事假处理,若公出者通知部门主管,而部门领导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反馈,扣部门相应的直属主管考核分1分,两个工作日未向行政人事部反馈,扣部门相应的直属主管考核分2分,三个工作日未向行政人事部反馈,扣部门相应的直属主管考核分5分。
6、若员工请假天数需延长且无法填写《员工请假(公出单)》的,应在假期结束前(提前时间视路途远近而定,如返程需要一天的,应提前一天以上;提前时间视路途远近而定,如返程需要二天的,应提前二天以上;以此类推)以电话方式告知主管领导,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若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未请示领导,假期结束未按期返回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各部门在员工旷工一日后,在第二日继续旷工的情况下,应及时书面通知行政人事部联络,未及时反馈的,扣该部门直属领导主管5分。
员工在离开公司前需填写《员工请假(公出单)》,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审批权限进行签字审批,经批准的《员工请假(公出单)》第二联交于行政人事部,保安根据人员与货物出厂单予以放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14篇)
1、考勤规则:
一、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须有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把备忘录交考勤员处。
二、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元,违纪2次以上除罚款外,给予书面警告,并保留此标记警告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三、 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扣半个月基本工资,八次停发当月工资,十次以上(包括十次)工资延后3个月发放。迟到早退半小作旷工100元/次处理。
四、 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为:工人200元/次、管理人员300元/次、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属于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
五、 凡遇停电、断料等特殊原因,员工不许离开公司,等处理好后员工必须照常上班。
2、请假规则:
一、车间员工有车间主管负责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二、管理人员由部门经理负责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三、部门经理由直属领导考勤请假,请假条为2联,一连交人事部入档,一联留底。
3、请假权责:
一、车间3天以下请假由主管审批,3-7天之间由部门经理审批,10天以上必须由直属领导审批,但必须要有下属负责人书面报告。
二、管理人2天以下由部门经理请假,3天以上由直属领导审批,必须安排好本车间生产工作或指定代理人后请假才有效。
三、部门经理2天以上请假必须向直属领导请假,1天以内只要工作安排到位无须请假。
四、 人事部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上交财务方可计算工资。
4、考勤、请假程序:
一、 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历休假证明,报车间管理与人事部考勤员处。
2. 如病重不能到岗者,须托人带信或打电话通知部门领导说明病情,事后补交病历休假证明。
3. 员工因病请假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1. 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岗位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负责人,得以安排才有效。
(三) 公假
1. 因参加社会活动、工作、业务需要或会议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
2.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出差回来必须到人事部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作事假处理。
五、以下不作请假考勤管理:
1、任何人员不许电话请假、口头代信请假,在外公差因假期无法按时到岗,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报部门领导与人事部。
2、 员工请事假,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上班。特殊情况超假,应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证明,以补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便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3、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应将节日假扣除。事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如当月请事假超过1周者,当月福利取消(伙食费补贴)。
4、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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