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范文(6篇)
民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科技快速发展与普及,人类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使得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多样化,但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人们关系的问题。本文从民法视角出发,对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
1 个人信息权概述
当前学术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从关联型、隐私型与识别型三个角度进行,综合来看,个人信息应该是能够之间或间接识别个人的各种形式的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婚姻、教育、职业等。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特征,个人信息是生存着的自然人的信息,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与广泛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信息权指的是个人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从主体来看,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生存着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为客体,个人信息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比如知情权、保密权、司法救济权、报酬请求权等。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在民法体系里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本文认为,对个人信息权内容的设置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法原则、合理必要原则、安全保护原则。
2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1)准许权与知情权
准许权是指个人在自己信息被收集、使用与流通的过程中,应有权利排除或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个人利益通常附属于国家利益,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利益需要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倾斜,因此出于平衡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利益要做出让步,这就需要对准许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知情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获悉本人信息被和人或组织、通过何种方式、出于何种目的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结合具体情况,知情权通常又可分为积极知情权和消极知情权。
(2)异议、更正权与封锁权
当个人信息主体对他人或组织收集、处理与利用其本人信息的过程中,有权对个人信息的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等情况进行更正,由此可见,知情权是异议与更正权的前提,异议与更正权的结果。异议与更正权的对象具有特别的规定,必须是以存储的个人信息,而未经存储的信息则不属于异议与更正圈定的对象。
从学术研究领域来看,封锁权也被称为“停止使用请求权”,是指对以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标记以限制继续处理或利用。封锁权的目的在于限制对特定个人信息的继续利用和处理。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封锁权也有破例的时候,比如作为审判依据的证据使用等,这是则不需经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接口自行处理或利用。
(3)保密权与删除权
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保密权通常是从个人义务的视角进行描述。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信息的保密权通常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其本人信息在被处理、利用的过程中保持个人信息的隐秘,防止个人信息丢失与遭受破坏。保密权行使的时间应从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开始。
删除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删除权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不可恢复的删除本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主体行使删除权的情形通常是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或者个人信息使用已达目的而无需仅需存储。
(4)报酬请求权与司法救济权
报酬请求权与司法救济权是相对应的两项权利,报酬请求权是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本人信息被利用时获得应有报酬的权利,司法救济权则是个人信息主体在行使报酬请求权无效时,依法通过请求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排除侵害或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报酬请求权体现了公平原则,司法救济权体现了法治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报酬请求权通常仅限于其个人信息被用于商业用途,用于公益或行政目的时,则限制报酬请求权行使。
3 个人信息侵权的民法救济
(1)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本文是从民法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因此从狭义层面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即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能够引起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当前网络社会发展现状来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①信息使用者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②个人信息的直接营销,即我们常说的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③以网络为平台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比如利用互联网盗窃他人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实施犯罪等。
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从民法层面对侵权主体进行民事责任归属时必须依据针对性的法律准则。结合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行为,体现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因此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而不易对个人信息主体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因此本文倾向于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补充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观归责方式。
(2)个人信息侵权构成要件
从民法层面来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①存在違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违法行为具有违法的主动性,而不作为违法行为则具有违法行为的消极性特征;
②具有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产生了具体的后果,比如损失、损害、妨害、伤害等;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要求具有次序性、客观性、关联性与现实性;
④行为人的过错,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据其归责原则,应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直接推定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符合其构成要件,但若存在可免责的情况亦非绝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民事责任免责,而免责的事由则是法律层面考虑并设置的种种例外情形,比如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综合衡量和考虑。具体来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二是因受害人的故意后重大过失;三是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四是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的;五是行为的做出是个人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
一旦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担必要的法定民事责任,通常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一般需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①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应的赔偿标准;
②损害赔偿额度应与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相对应;
③当侵权行为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时,应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加大赔偿额度。此外,从民法来看,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应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参考文献
[1]范桂红.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档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J].档案管理,2016(3):48-49
[2]龙波.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利益冲突与协调[D].吉林大学,2010
[3]张艳霞,武文娟.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10):175
[4]任天鹏.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湘潭大学,2010
[5]杨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和司法应对[J].企业与法,2015(5):36-42
民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民法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 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黑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黑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黑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民法论文范文(第4篇)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两个新罪名,该两罪名的出台,引起社会的关注。刑法新设该两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视,也说明国家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信息”(Information)一词源自拉丁文“information”,《辞海》将其定义为“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尚未作出,相关学理定义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特定性特征和可区分性质。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口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可以在不同的犯罪场合下,获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用于犯罪,从而导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因此,通过设定该等四个罪名,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三、侵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非法提供行为是否包括非法散布行为的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仅表现为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两种情形。但是现实情况绝非如此,不法分子往往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单、短信、邮件等方式予以非法散布出去,从而导致公民的信息泄露,又被其他不法分子予以利用,给公民及其家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巨大损失,也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非法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己不言而喻,既然非法散布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客观行为并没有包含非法散布行为,那么笔者要问非法提供行为是否己经包含了非法散布的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提供的含义中并不包含有非法散布的意思,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就非法提供作进一步的立法解释,从立法之初来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都是经过了严格的遣词造句,法律用词的含义是明确、唯一的,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律职业人不能随意进行解释,即不能扩大化解释,也不能限制化解释,否则,会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有违刑法设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出现类推使用的现象,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对此观点,笔者认为不妥,从提供和散布的对象上分析,虽然被提供的对象是明确的、固定的,被散布的对象是不明确的、不固定的,但是本质上都是由信息的持有者向未持有者传递信息,从而使得未持有者也获得了该信息:从提供和散布的危害性上分析,两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提供所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具体和快捷,而且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概率往往比较大,散布所造成的危害性则不为那么具体和快捷,散布出去不一定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往往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因此,笔者认为其实提供一词含有散布一词的含义,无非提供的对象是明确,而散布的对象是不明确,不能因为散布的对象不明确而否认散布也有提供的含义,因此不法分子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散布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不法行为入罪化,其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后将用于刑事犯罪,诸如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给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将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故此,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笔者在此要问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仅只是非法使用该信息,不存在出售和非法提供的情形时,能否构成犯罪?当然,前述人员将在履行职务时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犯罪情形,固然构成其他犯罪,笔者在此要问的是,这些工作人员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时,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该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该社会危险性甚至可能会超过出售和非法提供所造成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非法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纳入法律所禁止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该漏洞,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针对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世界各国对此十分重视,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并惩治该类犯罪现象,我国对此也不例外,在刑法中新设罪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民法论文范文(第5篇)
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获取信息的速度、便捷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用网络技术控制、收集个人信息也是一种最方便的手段。但是个人信息不仅仅包含了个人的隐私,还包含着个人在社会中所具有的个人财富,而自从开始用网络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就频频发生,它不仅侵害到了他人的人格权而且还使他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遭到了损害。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很大的危险性,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通过民法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亟需进行。
一、网络个人信息概述
(一)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
网络环境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主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这个分类主要指的是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输入电子化的设备中,从而将其转化成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第二,网络中特有的个人信息,一般QQ、电子邮箱、博客等都属于这个类别,这个类别的网络信息保护必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将网络环境的易传播性和复杂性相结合,最终实现在网络环境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且拥有拒绝他人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还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在新型民事权的保障下,可以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确认。除此以外,还包括对信息的删除权、信息的维护权、信息的报酬权、信息的锁定权等等。
二、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现阶段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非常多。首先,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将身边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起来。往往会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取身边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的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参加一些活动或者会议时,经常要求要填写个人资料表格,在表格中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资料,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的信息。而许多信息是在会议或者活动中根本用不到的信息,当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这些个人信息就在无意中已经被泄露了。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会经常会遇到需要填写一些调查问卷的情况,这些调查问卷看似是自愿填写的,但实际上就是商家套取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
某些不良商家以产品推销或者会员登记的方式,对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收集。目前,在我国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商业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来获取利益。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求职、看病、买房等商业活动中同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表格。而且这些个人信息表格是非常详细的,一些商家或者单位并没有注重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将他人填写的个人信息表格随意丢弃,最终因为保管的疏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二)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近些年,我国范围内通过网络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出去,这不仅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给泄露个人信息的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在我国许多大型网站中都颁布了保障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条例,这大大的缓解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由于网络时代发展速度飞快,这给我国现有法律也造成了冲击。
而且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虽然部分法律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问题,但是这些条款并不完善,经常不能充分的保护到他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了当公民网络信息被泄露后会由于网络信息泄露造成公民安全隐患时。
故而,网络个人信息出现没有法律可依,更谈不上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就我国现行法律情况看,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个人信息侵害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保护的情况,在未来必须得到改善和解决。
三、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建立个人信息权
为了使我国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这种保护机构应当存在于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一些商业领域和商业场所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单位。可以由单位领导对此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在部门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此机构工作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根据规定检查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并且对学生、病人、员工以及客户等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专门分管,设置相关的管理措施。并且依照措施对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分工,建立一个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系统,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保障。
(二)通过《侵权责任法》补救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在国家机关单位中也会出现损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收集。
亦或者在部门之间互相提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且使用时并没有经过公民的允许。这些情况都属于是违法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我国各个领域出现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补救。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加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只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后,个人信息才能有所保障。并且网络个人信息才能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可循,当信息被泄露或者信息被获取时,我国法律能够提供出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使个人信息收到法律权限的保护。
除次以外,还应当在我国建立一个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明确侵权责任法,并且以这项法律作为网络个人信息责任体系的依据。可以将这个体系管理的板块划分成多个方面。例如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获取者等,然后将不同的板块具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样在公民网络个人资料被窃取时,就可以找到管理其网络个人信息的负责人,然后按照规定对责任进行追究,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而且能够制约那些不法分子,使其在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下不敢肆意妄为,同时还能消除公民财产、名誉损失所造成的危害。
结束语:
在网络时代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中,我国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并且在我国法律中有很多不全面的部分,只有对我国民法不断进行更新,进行完善,才能使我国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来,希望我国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真正制定出能够维护社会安全的有效法律条文。
民法论文范文(第6篇)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讲话为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要求。
带头学好民法典。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推进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正因如此,领导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带头学习好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着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带头守好民法典。立法为民,守法护民。民法典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7编和附则共1260条,涵盖方方面面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只有自觉遵守民法典,才能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现实利益提供法律保证。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自觉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时时以民法典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民法典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决不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切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带头用好民法典。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民法典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决定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用好民法典来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通过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督促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法典的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来实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来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动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带头把民法典的实施体现到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只有做民法典实施的排头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发挥民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相关推荐

-
单位请假条范文(20篇)
单位请假条范文(第1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及...更多

-
邮件格式范文(9篇)
邮件格式范文(第1篇) 我是20xx年xx月从xx科借调到区政府办任秘书工作的,主要负责城建、城市管理、环保、...更多

-
复函的格式及范文(10篇)
复函的格式及范文(第1篇) 收件人: ___公司 传真: 电话: 关于: 0412-6734992 13304203625 回复函 紧急...更多

-
思想汇报范文(18篇)
思想汇报范文(第1篇) 敬爱的党组织: 自从20__年_月成为硕士研究生后,这一年来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实...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