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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7篇)

时间:2023-02-15 17:21:54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1篇)

  答辩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2篇)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年7月24日向借款120xx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年8月24日归还了20xx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年6月3日至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欠款,那也是偿还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年3月19日的20xx0元收到条、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x年3月24日的20xx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20xx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20xx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年一月七日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3篇)

  尊敬的业主:

  您好!XX小区自20xx年6月17日开始办理入住手续,现处于集中装修期,每日出入芳苑西门的装修物料车辆、施工人员数量甚大,且产生了许多不规范行为(园区内车辆肆意停放,物料随处堆放、装修垃圾不按规定时间及地点存放等),给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具体情况如下:

  1、出入园区的车辆和施工人员不服从我物管中心人员及保安的管理(登记、盘查、),与门岗值班人员发生口角纠纷,肢体冲突,甚至恶意闯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装修车辆进入园区后,乱停乱放(占用业主车位、车道、绿地),造成道路拥挤,交通阻塞。

  3、部分装修公司将装修物料(水泥、散装沙石料、木料等)随意摆放,占用公共空间和地上停车位,损害业主利益。

  4、少数施工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节假日噪音施工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针对以上问题,物管中心实施并坚持如下举措:

  1、对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大各门岗对外来车辆及施工人员的盘查力度,出入园区登记管理(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等信息),核查施工人员出入证及装修记录。

  2、物管中心巡查人员及时疏导交通,并要求园区管理人员、保洁、保安对园区情况适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立即整改。

  3、物业管家、二装管理人员及时和装修单位、业主沟通,告知出入物料时间及摆放规定,要求散沙石料必须装袋进场。

  4、针对噪音施工问题,物管中心二装管理人员、秩序维护人员每日对园区进行巡查,发现噪音施工立即按规定制止。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园区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相当被动,我们动用了全部的管理资源和多种办法并将持续对园区进行管控,同时物管中心呼吁广大业主特别是正在装修的业主,请您和您聘请的装修人员严格遵守物管中心关于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建美好家园。

  如您有好的建议请拨打以下电话:A经理:、F经理:、Z经理:,。

  物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物管中心

  20xx年11月29日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4篇)

  一 、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客户档案资料;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七)凡与公司经济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八)公司领导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措施

  (一)属于公司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二)对于保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北京经典宏文图书有限公司党政图书出版策划中心

  (三)在对外业务交往中,也应遵照保密守则;如在业务交往中需要提供公司保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指定负责人批准;

  (四)保证不在工作范围之外私自使用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提供公司的保密资料;

  (五)保证在公司任职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在其他同类企业中任职,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帮助他人组建、参与组建同类企业;

  (六)保证在公司任职期间,不直接、间接或以其他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的竞争行为,也不得帮助或协助他人与公司竞争;

  (七)保证在公司任职期间,不直接、间接或以其他形式劝诱、招揽、拉拢本公司员工参与对公司的竞争行为;

  (八)员工受聘期满,公司和员工之间没有续签合同,员工有责任继续对资料保密,直到该保密资料进入公司领域;

  (九)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若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批评,或者直接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5篇)

  敬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好!

  是你们把我带到这个世界,是爷爷奶奶一天天把我养大。在人们心中,爸妈才是最亲的人,可爷爷奶奶却成了我最亲的人了。

  你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我出生仅11个月,你们就离开我,去了远方打工,让我从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从我记事起,你们隔三岔五给我打电话。每当接到你们的电话时,我总是激动万分,和你们说个没完没了,而每次挂断电话,那豆大的泪珠就不由自主地夺眶而出,有时甚至会失声痛哭。

  有一次,我无意中翻到了你们的照片。一张、两张、三张……忽然,我看到一张我三岁时妈妈用双手扶着我的照片,我看见了妈妈用手扶着我,用心呵护我。我那不值钱的眼泪再次落下。

  爸爸妈妈,你们放心吧!家里一切都好,爷爷奶奶对我很好,有什么好吃的都让我吃,还给我买新衣服。只是奶奶偶尔会腰疼。

  尽管爷爷奶奶对我很好,但我还是希望你们能陪在我身边,希望每天早上吃到你们做的早餐,希望每天放学回家能有人让我叫一声“爸爸、妈妈”,希望每天睡觉你们能搂着我。

  爸爸妈妈,快回来吧!我不想住什么洋房,也不想开什么宝马,只想你们能在我身边陪我。

  俗话说得好,“父爱如山,母爱如海”。如今我的山、海早已离我而去,我希望“山、海”能早日回来,陪陪心爱的女儿。在此,我想对你们说一句一直在我心里的话:“我爱你们,盼你们早日回家!”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6篇)

  亲爱的朋友:

  您好!我们虽然没有见过面,但我愿意将一颗真诚的、渴望友情的心献给你——远方的朋友。我名叫杨源,今天满10岁了,是个开朗、活泼、快乐的一个小女孩,我嘛,黑黑的头发,一双小小的眼睛,妈妈常常说我一笑就没眼睛了,你想不想一睹为快呢?文静的我,嘴角常常挂着笑意。但是值得我骄傲的是我身材高大,没有人敢欺负我。也许你是个和我一样无忧无虑的小男孩,或许是一个有远大志向的小女孩。

  不管怎样,让我们都融入祖国这个大家庭里,共同享受温馨的友情。我们的家乡——山阳,这里是我们生活的乐园。我爱我的家乡,这里四面环山、清山绿水,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称呼。放眼望去,满眼的青山绿水,处处鸟语花香,风景秀美如画,仿佛身处仙境一般。这里历史悠久,有浓郁的地域风情。我们家乡的人朴实、勤劳、好客。我的家乡还有最有名的羊肉泡馍、腊肉、魔芋等好吃的特色小吃。怎么样,流口水了吧!

  快来吧,我们家乡的人会热情的欢迎你,并用我们这的特色小吃招待你。让我们手拉手,真诚地在我们之间架起一座友谊的长桥!祝你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第7篇)

  答辩人:X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

  被答辩人:,女,53岁,汉族,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年至x年被答辩人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年到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案例3

  答辩人:康,男,汉族,58岁,干部,住xx县新城子镇双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x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x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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