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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范文(17篇)

时间:2023-03-02 16:13:29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篇)

  雅安灾区的小朋友们:

  雅安7.0级地震让你们受难了。这场天灾毫无预示地降临在你们身边,破坏了你们的家园,拆散了你们的亲人,让你们身处水深火热之中,看着电视上房屋倒塌的一幕幕,我们全家的心都如刀割一般疼痛,十几天来,泪水始终挂满着家人的面庞。

  谈震色变。但我们不能向它低头,我们一定要昂起头颅,挺起胸膛,众志成城,抗震救灾。

  看到那些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们,你们是那样可怜,本来你们都有爸爸妈妈,都有一个美好的家,可在这次地震中,瞬间支离破碎……

  在大灾面前,你们是那样坚强,你们的救人,自救又使上帝赋予你们生的希望。

  灾难考验着我们。在灾难面前,一声声亲切的问候,一张张热情的笑脸,一双双援助的手,都能给人带来无尽的关怀和温暖……灾难无情人有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老师给我们讲了地震的许多灾情,说我们应该捐出自己的零花钱,帮助你们早日治好伤,早日上学。同学们都捐了很多,我拿出了20元钱。我不知道20元钱能买多少纱布、药品,矿泉水的什么,但我和妈妈说了,我以后再也不买零食了。

  妈妈发愁的说:“我们应该多捐点钱,让他们……。”小朋友们,对不起!我真想现在就长大,赚好多钱,给你们买衣服,被子,药,吃的。如果能把我的房子挪到你们那儿多好啊,让找不到爸爸妈妈的小朋友都住到我的房子里,让我妈妈给你们做好吃的,我们一起玩……

  亲爱的雅安小朋友,你们要化悲痛为力量,阳光总在风雨后。我相信,任何困难都难不到你们,任何天灾地震都摧不垮你们。你们是勇敢的!你们是坚强的!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2篇)

  原告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中心支公司。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______赔偿原告______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许,在____县____镇____开发区路段,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______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____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____年__月__日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___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______在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3篇)

  原告)一:___,男,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男,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告四: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___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______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______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______车辆与浙C_____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____),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____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4篇)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5篇)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车辆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_大写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6篇)

  原告:张,男,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xx小区x楼号

  电话: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条号

  电话:138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二次手术费xx万元,残疾器具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7元,营养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5年x月x日x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4x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7篇)

  原告xxx,女,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x。

  负责人: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x时x分许,在xx县xx镇xx开发区路段,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xxx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xxx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8篇)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x4.x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9篇)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0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__元,误工费__元,总计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__年__月__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__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份。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1篇)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2篇)

  原告:王金,男,汉族,2002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2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3篇)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4篇)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5篇)

  原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____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骑车行使至____镇______路时,与原告______发生碰撞,造成原告______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______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______医院进行治疗,被告____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0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______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____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____元左右,误工费____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____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____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____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____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6篇)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xx5年x月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x4-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x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3x1x.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1.x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 元 (4)护理费:.xx元 (5)营养费:4.xx元 交通费:4x52.xx元(6)辅助器具费:13x6.xx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3.xx元 (x)继续治疗费:约15.xx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诉状范文(第17篇)

  原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___村__栋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6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

  被告何___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村5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日___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

  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

  20____年____月____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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