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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范文(19篇)

时间:2023-03-02 16:13:35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篇)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2篇)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3篇)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4篇)

  一、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服从分配。

  二、努力学习、认真思考、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

  四、上课、开会不迟到,不早退,有秩序,守纪律,不做影响他人学习的事。

  五、讲究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待人和气,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热爱集体,助人为乐;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按次序买饭就餐,不夹塞。

  八、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用粮,损坏公物要赔偿。

  九、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十、谦虚谨慎,忠诚老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5篇)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郑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x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年X月X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6篇)

  答辩人:xx市交警支队

  地址:xx市望江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支队长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我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与机动车检验行为混为一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难看出,该条规定涉及的是两种法律行为,前者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的检验,属于民事行为,后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显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前者的禁止性规定,而非针对后者。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机动车检验工作中,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防止以往多部门“搭车收费”的情况发生。而后者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它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依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既要核实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要查验机动车是否具有盗抢、非法改装等嫌疑,还要查明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等等情况。只有审查无误后,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就是失职。如果按照原告的观点,不论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不论机动车是否具有盗抢、非法改装嫌疑,不论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只要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无条件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那么其结果只能使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使交通违法行为肆无忌惮,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事实说明,原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补充和细化,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难看出,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前置条件,其目的是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接受处理,同时也是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发现车辆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敦促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理,避免交通违法因长期得不到纠正而酿成灾难性事故。我们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是对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补充和细化,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作出的具体操作规程,也是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其立法依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还有《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即“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工作中,使用的是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该系统的所有数据和登记软件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全国联网,一旦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信息未消除,该系统将自动停办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如果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即使车管所及其民警想“作为”也无法作为。多年实践证明,该计算机登记系统有效地杜绝了以往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深得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理解和支持。遗憾的是,原告为了一己之利而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有规不守,面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是积极地反思过错、接受处理,而是企图通过曲解法律、恶意诉讼来达到免交罚款的目的,其做法和用心实在令人不齿!

  综上,我支队在江A号小型汽车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做法是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交警支队

  x年三月一日

  附:行政答辩状副本二份。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7篇)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xx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A79观点不能成立。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xx】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故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8篇)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近年来,火灾事故一直处于高发状态,其中由于用火、用电、用气等引起的火灾更是居高不下,并时常发生伤亡事故。经统计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和自防自救能力薄弱造成的,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普及消防知识,消防部门专门开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群众宣传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消防部门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是方便群众学习消防知识的新平台。消防部门和教育部门提醒您,为了保障您及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动起手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梅州丰顺消防”(备注:注册此微信公众号不产生任何费用,不发布与消防安全无关的信息、广告),方便您以后的生活,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应当关注消防安全、重视消防安全,都应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连着你我他,保障安全靠大家,希望贵家长积极关注和注册微信公众号,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公安消防大队

  20xx年x月x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9篇)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0篇)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年8月5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1篇)

  答 辩 人:xx省人民政府。

  住 址:xx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 省长。

  上诉人袁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

  申请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 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包括案件材料公开适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关于这一点,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即到答辩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上诉人以省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x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2篇)

  尊敬的家长朋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孩子的饮食健康。

  当前,孩子们的饮食安全已经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孩子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但由于饮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孩子们、家长们对饮食安全问题不够重视,不能做到健康、安全饮食,甚至养成了影响青少年身体和智力发育的不良饮食习惯,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埋下了重大隐患。

  近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同时,以健全落实大宗食品及原辅料定点采购、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公示、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增加学校食堂监督检查频次为重点,深入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通过综合整治,有力改善了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状况。

  为更好地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社会特别是各位家长朋友应与学校携起手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孩子食品安全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让孩子们健康饮食、健康成长。在日常生活中家长朋友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孩子饮食特点,介绍各类不安全食品对孩子健康的影响,引导孩子合理膳食,以正餐为主,少吃或不吃零食。

  二、教育孩子购买食品时要做到“一看二闻三触摸”。教育孩子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

  三、说服孩子只能在家中、学校或正规餐饮场所就餐,不要在路边无证经营的小店、学校周边小饭桌和流动摊点就餐。

  四、把饮食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孩子树立健康、安全的饮食理念,让孩子学习必要的饮食安全知识,增强孩子的辨别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孩子食品卫生知识教育,注意饮食卫生安全,提高个人卫生习惯,防止病从口入。

  五、家长与学校及时沟通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学校食堂管理、卫生状况、原辅料采购情况和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无证摊点、小饭桌等场所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千忙万忙,食品安全教育不可忘。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了孩子的未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孩子的饮食安全多一点教育和关注,给孩子多一些快乐和平安。

  最后,衷心地祝愿您全家健康快乐,合家幸福!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6月24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3篇)

  答辩人:xx省xx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1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3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4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5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6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4篇)

  亲爱的xx同学:

  你好!

  我呢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小女孩,名叫赵凯璐,赵是因为我爸爸姓赵,凯是因为我的家人想让我做什么事情都可以凯旋归来,璐,在字典里的意思是一块玉,我就是家人的一块玉呀!

  对了,不知道你有没有来过杭州,杭州是一个十分美丽的城市!这里有由绿树和鲜花包围着的掌上明珠:西湖,一年四季:春夏秋冬都十分翠色欲流,湖面和天空像是融为一体,然后轻轻流入云际,谁看了都会感到惊叹,都觉得这算得上是世界的一大奇观!西湖的周围不仅有柳树和红花,还有一些举世闻名的饭店和商店,比如:楼外楼,里面烧的西湖万粉和西湖醋鱼,还有叫花童子鸡等等等等真是让人感到兴味新鲜,鲜味无比。还有一些雨伞和丝绸也可以让人眼前一亮!

  再来讲讲我的学校吧,我在杭州天长小学读书,它由音乐楼、教学楼、操扬、希望园、天鹅园和后花园组成,我在五年级二班上课,我的老师们都是顶项的有才华,英语陆老师口才最棒,数学王老师恩维最棒,科学钱老师是一位才华出众的好老师,语文蒋老帅是更不用说了,即是副校长,又一表人才,还是一位有名的讲师呢!

  好想了解一下你们那边的风景和名胜古迹,期待你的回信哦!

  祝 学习进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5篇)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系本局局长。

  答辩人对原告提起的撤销行政处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于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第十五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我局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原告提出其为经济纠 纷,我局无职权处罚,但实际上,经济纠纷是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原告带人将他人合法财产强行破锁变卖,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围,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因 此,我局有权对其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二、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的定性。

  原 告在第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柜台强行破锁,并进行变卖。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 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组织单位成员占用他人私有财物,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至于是否在公众场 合,代理人认为,卖场是一个公众场合,无论是在白天人多时,还是夜间人少时,都不会变更其公众场合的性质。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我局认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之所以05年立案,0x年才进行处罚,因为我局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进行了刑事侦查,但经过侦查后发现其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因此,我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四、关于法律适用。

  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因为其行为发生于x5年,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实施,虽然行政行为是在x年作出的,但我局仍依据行为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符合法一般无溯及力的法理的。因此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6篇)

  x市湘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委托,受律师事务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王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和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从社会危害性看来,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王长期被被害人杜军殴打虐待,并于20xx年与之离婚。离婚后,被害人变本加厉,经常无故纠缠殴打被告人,不允许被告人再婚。被告人被逼无奈,企图通过找人和杜军喝酒教训一下他,从而达到不再被被害人纠缠殴打的目的,而不是公诉方所说的达到致被害人死亡的目的。被告人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和目的,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从刑事违法性看来,在刑法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情谊行为。辩方并不否认被告人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劝酒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其并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审判实践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的,法庭一般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公诉方所说的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强行构罪,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从犯罪构成看来,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看来,被告人劝酒的行为并不是被害人喝酒的决定因素,喝不喝酒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作为一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被害人在明知饮酒过量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而甘愿自冒风险,同意被告人等得劝酒,属于被害人自冒风险的排除危害性事由,被告人不承担被害人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的罪责。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没有预见被害人杜军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致被害人死亡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触犯刑法所禁止的规定,即不存在危害行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控方上诉。被告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

  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的当事人同意承担属于自己那份责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属于事后主动积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例,请求法院给予我的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

  20xx年9月15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7篇)

  答辩人(原审原告):谭,男,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路40号。

  答辩人因(原审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第三人,xx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中区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1 、维持原判,驳回原审被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颠倒黑白,无理取闹的上诉请求。

  2、《关于荷花路升级改造工程用地的意见》是原审原告特提供2,3,5号证据证明并非用地批准文件的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原审被告认定是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是驴头对不上马嘴,是对正确行政行为的践踏,是对宪法法律的侮辱,至于原审被告的上诉,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对其违法的遮掩,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3、受害人是一个有两个残疾人的双残家庭,我的生活来源全在这门面房上,靠租房来维持生计,遭遇非法强拆,双残之家赖以生存之地没有了, xx市北湖区管委会盖的是17、33的小高层,而双残之家对小高层以后的各项费用承担不起,生活、生存都不方便,这也是对双残之家的一种歧视,违反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

  4、判定原审被告承担因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侵害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所造成生存权、居住权负有严重的法律责任。

  5、两审诉讼费均由原审被告负担,并向原审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二审法院以法律公正的公德精神维持原判,支持,双残之家答辩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谭

  x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8篇)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第19篇)

  亲爱的小伙伴们:

  你们好!

  虽然我们素不相识,但是我的年龄和你们差不多。我生在和平国家,也能体会到战争带来给你们的苦难:国家破灭、民不聊生、亲人伤亡、离乡背井……生活在恐惧和紧张状态下。或许你们有的失去了亲人;有的离开了故乡;有的遭受了伤残……但是,这并不能让你们的生活停止,一定要好好地活下去。因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和平必将取代战争。正如有了“盟军”就必将有“联军”,有了“蒋介石”就有“毛泽东”一样。

  想必你们都知道二战吧。战争中的国家虽然伤亡惨重,他们用生命和鲜血换来了和平。相信“上帝”! 因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他不会纵容正义和邪恶的重量失调,他会调整失衡的天平。让和平之花绽放,让你们过上幸福生活。

  亲爱的小伙伴们,如果现在有条件,你们一定要努力学习。因为不管尊卑贵贱,你们都是祖国含苞欲放的花朵,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全靠你们。我相信“自古英雄出少年”,少年强则国强,只有你们进步了,才能扭转乾坤,才能为和平和重建家园作出一份贡献。

  祝你们生活平安!天天向上!

  此致

  敬礼

  一个中国小朋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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