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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16篇)

时间:2023-03-02 16:14:26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篇)

  摘 要:

  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关键词:

  法学理论论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99年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一、 培养目标和现实情况差距巨大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系统的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的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3]。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的培养目标非常笼统,并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那样的具体。

  其次,“达到四年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个培养目标对于只有2年半学制的电大法学本科学生来说要想达到是很不现实的。来到电大学习的大部分学生肯定都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后才会选择电大,而且在电大学习的学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学生为主,成人学生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兼顾学习和生活,这势必会造成他们的学习时间肯定没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还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四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一个是全日制四年,一个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年半,可以说,电大的学生到毕业的时候是很难达到全日制4年专业学习的水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是急需要进行修改的。

  二、 教学计划设计不尽合理

  我们知道,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必修课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学。[4]这16门核心课程是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修满规定学分的专业课程。但是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5个学期里只看到了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这6门的核心课程。其他的10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都没有涉及。

  另外,我们看到在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有法律思想史、证据学、婚姻与家庭法学等一些省级必修课的身影,除此外还有计算机应用基础、学位论文指南等一些和专业搭不上边的必修课程。我不反对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和实际工作联系密切技能训练,但法学专业最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和程序法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如何能够达到“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呢?

  三、 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过于僵硬

  开放教育的优点就在于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虑到电大学生学习的特殊性,学校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习模式工大家选择,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学习手段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在网络平台上学习;也可以坐在教室里听老师面授;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教学,观看远程教学信息。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学生通过这些渠道得到的知识往往还仅限于理论掌握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就像是一门技能一样。理论知识掌握得再透彻,没有实际的操作和运用,那知识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发挥出它强大的实用功效。在现实的教学环节中,我们对学生如何把知识转化成实际技能的训练非常欠缺。很多学校都是把一门课程的考试是否过关作为评定学生对掌握这门课程是否掌握的最终裁决。忽视了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胜任“基层专门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工作。

  另外,电大至今的考核方式任然还停留在闭卷笔试,注重考察学生知识再现的能力上。每个学期的试卷都是由中央电大统一出题,试卷中分值比重较大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着重考验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题目,真正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案例分析等题型分值相对较少。很难通过考核判断学生是都真正具备了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现今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从培养目标上还是从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得到的一些经验来谈谈我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 学生培养目标的制定要从实际着手。电大的学生之所以选择电大是因为他没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养目标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学生基本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学习时间短,学生毕业后流向社会主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情况,结合这些主要因素来考虑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培养目标这个大前提下适当调整学生的学习目标。比如,这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应该是在对审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另外一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行政执法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会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别是如何执法等务实性的问题上来。在电大的学习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该要达到什么水平,而是要侧重于学生来到电大以后他的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学生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他到电大来学习,对他来说就是值得的,有帮助的;对老师来说也是完成了培养目标,真正让学生在电大收获了知识。

  电大的学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顾实际,将培养目标定得很高,结果到学生毕业的时候发现他们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培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学校的质量肯定也会受到质疑。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类型。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符合电大发展的,能够培养出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才才是我们现今改革培养目标的重点。

  二、前面已经阐述了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几个不尽合理之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效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电大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差距巨大。我国非常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不难想象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接受过这些法学的核心课程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够专门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能力。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都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修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和专业接轨、和市场接轨已经势在必行。所以,我建议教学计划的修改应该要把16门核心专业课程全部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为统设必修课程。另外,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修一些对在以后实际工作有帮助的科目,完成学分任务。

  三、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应该灵活多样。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虽然教学计划上也把实践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列出来,但实际上真正组织学生去做的学校估计为数不多。所以,我认为电大法学教育中除了开展常规的,符合电大实际情况的教学方式以外,还要切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实际庭审现场、组织模拟法庭、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都是不错的教学手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电大现在实行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的闭卷笔试为主,考核的最终成绩是由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考试卷面成绩占80%组合而成,题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记硬背的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显然,这种呆板、僵硬的课程考核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开放教育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也很难考察出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平时作业占考核成绩的比例,卷面题目应侧重于案例分析和论述等能够考察学生实际掌握知识能力的题型,适当加大分值。

  只有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法学专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使我们的电大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为广大基层培养和输送掌握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在基层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摇篮,为我们电大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以上是我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现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2篇)

  1前言

  探索文场扬琴音乐形态的时代特征,借鉴考古学、人类社会活动学和民族音乐学的论证方法,对广西文场音乐表演程式在不同时期的文化事象及其历史衍变的艺术特征,进行梳理、归纳和论证。是研究广西文场音乐表演程式文化变迁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2009年一2011年问,笔者在导师的带领下,先后深入文场扬琴流行地和文场扬琴盛行地进行采风和调研。

  在2011年3月,我和儿位同学随导师又一次拜访了文场音乐专家一一张梅老师。张老师分别向我们介绍了相关文场音乐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音乐特点以及文场与扬琴的交融过程。特别是对文场扬琴艺术演奏中的历史人物及其演奏方法、风格特征等问题,张老师专门找出了珍藏多年的许多有关文场研究的历史图片、文字资料以及音响文献史料,与我们进行了生动的文场与扬琴结合的比较分析。使我们从这些历史图片和文献史料中,进一步掌握了具有翔实依据的重要的佐证材料。

  2萌生时期的文场扬琴音乐形态与表演程式

  据有关历史文献的调查思考后,笔者把清·乾隆时期至清·同治时期(1736年一1874年左右)划为文场扬琴萌生时期,萌生期的文场扬琴音乐形态包括文场扬琴音乐的传入和形成发展两个过程。结合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对文场音乐对象研究的主体—文场艺人,在不同的社会身份背景以及社会文化活动的历史变迁中,与不同形态的文场音乐表演程式进行关联和比较,论证其相互的影响的过程和关系。

  据史料得知,清·乾隆年间至道光年问,世俗文化兴盛,一种以坐唱昆曲剧目的为主要内容的说唱艺术形式在苏州、杭州一带盛行。其中滩簧、南词、丝弦等在江浙一带民问广为流传。这一时期,大量的江浙人往南迁徙,进入岭南地区。他们中有的是来任职的官员及其家属随从,有的是经商的贵人商户,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的手工艺者和走江湖的流浪艺人等。他们来到岭南生活、任职和经商的同时,也给岭南以及广西注入新的文化气息,文场扬琴音乐曲调曲源也因此得以传入。

  由于这些曲调唱腔是随着迁徙的人而来的,因此,在其刚进入广西时分别以两种形态进行传播:一种是流动式的沿街卖唱;另一种则是有演出场所的坐馆卖唱,下文将对其逐一进行深入论述。

  文场流动的“套路式”弹唱,俗称“唱排街”,是文场萌生时期乃至盛行时期主要的表演形 态之一。清·乾隆时期(1736年一1795年问),由于文场曲源音乐传入广西不久,当地人对其 并不是很了解,文场音乐在广西当地民问展现的机会和平台十分有限。据文场老艺人口述得知, 在这一时期,文场的主要听众为外地人以及去外地生活过又回来的人,文场听众相对限,因此文 场的演出地点大多选在外地人及商人比较密集且人流量比较大的码头、商埠、集市等场所,但由 于场地有限,所以他们并无固定的演出时问和地点。于是,越来越多的艺人开始走街串巷,以四 处游荡卖唱的方式来招揽“生意”(文场表演),逐渐形成了流动的“套路式”文场弹唱。

  3结语

  1、不固定的演出时问和地点。流动的“套路式”文场弹唱顾名思义,以四处游荡、边走边弹唱形式招揽生意,当有人想听的时候,便请到听者家中或家门口进行弹唱表演,以曲目长短或者曲目量多少进行“按工”收费,属商业性质的文场扬琴音乐形态;

  2,演出的人数为单个人,伴奏乐器单一。文场艺人大部分生活比较贫苦,他们居无定所,到处漂泊卖艺,所以携带的乐器都比较单一轻便,而当时说唱的伴奏乐器多以三弦、胡琴、扬琴等为主,。对演出服装、道具以及行头等没有严格要求。

  3、固定曲牌。沿街卖唱招揽生意时,艺人通常都会演奏固定专用的曲牌,如《北路过街留》、《南路过街溜》,为的是使文场艺人在穿行于喧嚣的集市和幽深的街巷时大老远就能让人听到这一特定曲调后便知道,是“文场”要来了,这就是文场曲牌音乐程式性最初的体现;

  4、艺人演出活动的空问范围比较灵活、宽阔,艺人想去哪就唱到哪,走多远就唱多远,也正因为这一游动的演出方式,文场曲源曲调才能被越来越多的当地百姓所知晓,文场曲源曲调才得以在八桂大地上广为传播。为后来广西文场扬琴音乐的形成发展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2]。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3]。”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4]。”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5]。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6]。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7]。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8],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

  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

  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2]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4]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5]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6]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7]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8]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文学教育是语文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语文教学中提高学生对文学作品的审美能力有助于提高其文学的素养,让他们更好地积累写作素材与写作经验,从整体上达到提高语文水平的目的。

  关键词:

  审美能力、途径、方法

  文学欣赏是一种充分的情感激活,是一种人文意识的呼唤,应求得参与者千姿百态的感情自然融合。要获得淋漓尽致的体验和表达,让受教育者进入主动学习状态,形成极其活泼的局面,一瞬间让其兴趣飞扬起来。感悟、感动、联想、想象、快乐、痛苦等诸多因素全部迸发出来!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语文教学中体味文学的艺术魅力,将美育渗透于课改实践之中应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美育卓越的教育品质将成为教育进步的标志,成为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素质、造就创新人才、推进先进文化、发展社会文明的一个根本因素。

  那么,在语文课文学教学过程中如何进行美育渗透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感受自然美,热爱自然,热爱生活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对于养育自己的大自然会产生深深的眷恋,人们爱它的天姿丽色,更爱它的风采神韵。因而,异彩纷呈的自然美成为作家重点描绘的对象。高中新教材在表现自然美这方面是极其广泛、丰富的。它的范围从“杨柳依依,雨雪霏霏”到“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从千古绝唱的赤壁到风光秀美的康桥,从悠长悠长的雨巷到古色古香的北京胡同……它的内容从“桃之夭夭”的春天到“碧云天,黄花地”的秋天,从“一览众山小”的古老泰山到“采菊东篱下”的美丽田园,从“我的空中楼阁”到“荒凉寂静的地坛”……既有雄伟壮丽、险峻奇特之美,又有幽深静雅、明媚秀丽之美。在作家经过加工的“第二自然”更是妙笔生辉。《荷塘月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朦胧、淡雅、恬静的月下荷塘,现实中我们又能否看到?但现实中我们又能在哪里找到这样的所在?我们在阅读欣赏写景美文时,应引领学生融入大自然的怀抱。

  二、鉴赏社会美,净化心灵,提高修养

  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从语文具体内容出发,把握时代脉搏,充分利用教材,提供美的事件和美的心灵来陶冶学生情感。例如《岳阳楼记》中所表现出来的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的抱负,可以培养学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我与地坛》中所表现出来的母子情深,可以培养学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社会亲情美;《〈指南录〉后序》所表现出来的矢志不渝的爱国爱民,可以培养学生“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社会节操美;《庖丁解牛》《都江堰》所呈现出来的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善于思考的社会智慧美……

  教师在教学中,可以让学生收集有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相互传阅;还可以写心得,写读后感,相互交流,或组织学生到名人故旧游览,领略名人风采。

  三、品味艺术美,提高才情,展示才华

  艺术美是自然美和社会美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是艺术家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美的高级形态,读着充满艺术美的作品,学生自然而然地受到感染,甚至产生新的联想和想象。艺术美就内容而言是形象美、意境美,就形式而言主要是结构美、语言美。

  “形象美”中的“形象”是指典型形象,即那些带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本质的人物形象。无论是鲁迅笔下的阿Q还是巴尔扎克笔下的葛朗台,无论是《柳毅传》中美丽善良的小龙女还是《西厢记》中多愁善感的崔莺莺,都是鲜活可感的起点。

  “意境美”能产生诗情画意的效果,启发我们产生联想和想象,让人产生身临其境、余味无穷的感受。如唐代诗人王维的《山居秋暝》,表现的安谧恬静的意境真是令人陶醉,诗人仅用40个字便展示了一幅清秀的山水画:秋雨过后的傍晚,空灵宁静的青山,柔和皎洁的月光,清澈的泉水,翠绿的竹林,浣纱归来的少女,渔歌唱晚的小船……真是诗情洋溢、画意盎然。

  结构美、语言美也是文学作品中的“靓点”,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表达的艺术。学生在品读优秀的文学作品时可以感悟到屈原的浪漫、杜甫的沉郁、柳永的婉约、苏轼的豪放,可以体味到鲁迅的深刻、朱自清的清新、徐志摩的缠绵、舒婷的真挚,因为文学大家的灵动妙语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人感受到语言美产生的巨大艺术魅力。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5篇)

  长期以来,我们的语文教学只是教一套语文教材,这是不利于学生语文素养提高的。生活处处皆语文,生活处处有教材。《语文课程标准》中实施对教材的开放,就是不把语文课本等同于语文教材,语文课本仅仅是核心教材;语文教材是指涵盖一切有助于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文本和非文本的、学校和社会的语言材料。这意味着语文是个大课堂,开发教材资源大有可为,可为我们的语文课堂引入源源不断的活水,也可让我们的语文课堂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

  一、 阅读,是丰富语文底蕴的摇篮。

  《语文课程标准》里描述:只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只要"体现时代特点和现代意识",只要"具有典范性、文质兼美的特点"的文章,都可以拿来让学生学习。这种新的教学理念打破了传统理念对教材的束缚。根据课文学习的需要引入相关的阅读材料。如学了《卖火柴的小女孩》之后,可及时引进安徒生的其他童话故事。教《赤壁之战》、《草船借箭》时,引进《三国演义》。教《全神贯注》时,引进《陈毅吃墨》、《牛顿煮表》等文章。学完《江南春》《惠崇春江晚景》两首描写春天景色的古诗后,引入《忆江南》《春日》《游园不值》等描写春景的一系列诗歌,让学生在脑海里形成千姿百态的春色图。在引进的文章当中或是文质兼美、或是名人名篇、或是绘炙人口,它们有如肥沃的土壤,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养料。在潜移默化中熏陶、感染、塑造着学生的灵魂,丰厚着他们的文化底蕴,使他们的语文素养在大量的阅读当中积淀起来。

  二、 信息,是拓宽语文视野的重要途径。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信息作为一种媒介,越来越凸现其无以伦比的重要地位,而搜集处理信息作为一种获取必要信息的能力,也起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作为基础学科的小学语文课,理所当然地要把培养学生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语文能力培养。课前开放这个大时空,为学生搜集处理与所学课文相关的信息提供了可能。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时空,让学生搜集、处理与学习课文相关的信息以"蓄势"。如学了《长城》、《颐和园》、《桂林山水》这一类赞美祖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人民智慧的文章,可让学生搜集有关这些古迹名胜的邮票、名信片、历史资料,以及各种的传说故事,为理解课文作铺垫;学习古诗文,可让学生查找有关作者生活的年代时间,当时社会的情况及作者的生平,其它作品等,为读懂诗文,体悟诗情打下基础。

  收集了各种信息后,还要学会筛选,整理,形成自己的资料档案,可分门别类地辑录,如分成风景名胜、风土人情,作者生平及作品、名人警语等,分门别类地收集辑录使知识更条理化,便于查找,为学习语文提供无穷无尽的资源。

  另外进行信息资源的分享,把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交流、展示,做到资源互补,使整体的视野扩阔,知识容量增大,形成立体,多面的知识网络,学习语文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三、 生活,是语文实践的大舞台。

  生活处处皆语文,生活处处有教材,学好语文是为了更好地走进生活,把语文学习融入生活中,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一篇课文提供给学生的只是一个范例,学完一篇课文,老师应引导学生从课内学习延伸到课外生活实践,做到课内外有机结合,拓展学生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如学完《高大的皂荚树》我以"高大的木棉树"为主题,让孩子们走进校园生活,观察校园中那棵高大的木棉树的生长特点,各部分的作用以及与我们的关系,让他们拍照、采访、绘画以各自喜欢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校园那棵高大的木棉树的印象。孩子们新奇的发现、独特的感受,简直把语文学活了!

  生活又常常为我们学习语文提供了活生生的观察、演练机会。有一次作文练笔要求写出售货员和顾客的对话,并从对话中体现顾客满意而归的情况。同学们总是无法表达好,于是布置他们放学去商店仔细观察一下,或自己亲自去买点东西感受一下,第二天,我请了有亲身体验的同学表演售货员与顾客,并展开一翻对话,他们演得非常逼真,过后再让大家练笔,这回同学们把售货员和顾客描述得栩栩如生,让人产生如临其境,如见其人的感觉。

  各地区都蕴藏着自然、社会、人文等多种语文教材资源。我们要有强烈的资源意识,去努力开发,积极利用。

  总的来说,语文教学一定要结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教科书"的局面,向自然、向社会、向现实生活开放。要让课堂充盈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活动,要使小课堂连着世界。展示语文大课堂的魅力,形成大语文学习观。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6篇)

  摘要:基本精神、指导思想与立法宗旨即为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体是人,客体为法,法的具体价值表现形式为客体对主体进行正确引导。法的理念是对法的价值导向进行确定的基础,其渗透并贯彻于法的全部价值当中。经济法中的两项基本范畴为理念与价值,此两项基本范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探讨

  基本精神、指导思想与立法宗旨即为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体是人,客体为法,法的具体价值表现形式为客体对主体进行正确引导。法的理念是对法的价值导向进行确定的基础,其渗透并贯彻于法的全部价值当中。经济法中的两项基本范畴为理念与价值,此两项基本范畴在经济法的不间断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经济法系统理论化的基础。提炼与成熟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可使经济法理论更具科学性与系统性。

  1、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与立法宗旨就是经济法的理念,其作为经济法的文化内涵对其起到长久有效的作用。因经济法理念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经济法学者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各种表达形式对此问题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回答。“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安全理念”以及“发展理念”是近些年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理念进行探索之后取得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与“社会责任”是经济法理念当中的三项最基本要素,此三者的融合贯通促进了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做到了与当代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

  (一)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经济法的概念在本质方面来说即:经济法是一项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作为经济法的本位,其稀缺经济资源与有限经济利益通过国家、社会与市场进行合理分配,从而使社会经济环境达到平衡与和谐的状态,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观念的内涵即为:一个国家应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增进其整个社会财富总量,此项任务是目前社会中所有成员的一致要求。通过长久以来的实践探索不难看出,社会财富总量的良性增长无法因社会发展固有的内生性动力而得到维持,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融入国家支持才能令社会经济在外生性动力的推动之下产生良性发展。

  (二)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应将“以人为本”与“以消费者为本”作为经济法理念的核心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在现今法治社会当中,“以人为本”是一种非常基础的理念,其作为我国各个领域改革的基本目标与重要理念,在所有相关法律部门中均有所体现。“以消费者为本”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领域当中的具体表现。

  (三)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个性方面的差异导致其所追求的平衡理念也不尽相同,在经济法当中,平衡协调是一种本质属性,其是经济法理念得以构成的基本要素与标志性要素。若想做到“以消费者为本”则必须使人与经济社会达到协调发展,而各项发展目标、发展手段及发展实际和发展顺序之间的合理配合即为协调发展的具体内容。若想要使社会保持全面进步与综合发展就必须保证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关系。平衡协调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一项特有功能,在此种关系下,经营者需承担起对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应首要考虑消费者、社会与国家的利益,对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予以遵从,将友好、和谐、诚信的经济关系建立起来。

  2、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只有人们正确认识法的价值才能将法的调整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当前,大部分人们浅显的认为政策即为法的体现,大都过于重视经济政策的作用而忽视了经济法的作用与功能,导致此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此类人群未明确掌握与认识经济法的具体价值[3].所以,掌握经济法的本质与概念并维护、处理好其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重点在于对经济法的价值展开研究与分析。深入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也能帮助人们更好的处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使人们自觉运用经济法并将其中功能与作用充分发挥出去。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在经济法中,其主体与客体分别为人和法,其中客体可对主体行为予以正确引导。经济法基本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经济法可在人们相应目标实现过程当中对其予以充分协助,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并帮助其创造出更大的利益。在经济法价值当中应将“和谐社会”理念充分体现出来,只有其身处于和谐社会当中才能充分发挥出对人们积极推动的作用,此项作用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重要基础直接反应了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目的。应在具体实践经济法时将协调、中介与对公平分配等相关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间的关系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任何部门法律都不能只对一种单一利益进行保障,也无法实现对任何形态与类型的利益均有所保障。每个部门法律制度都有对其自身利益价值进行衡量的尺度与标准,其会对利益体系当中的某一项具体利益采取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重点保护[4].经济法就是在偏向重点保护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个人利益的兼顾。从公平方面来说,首先,在具体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需从根本上做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公正,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后则应在经济主体内涵当中予以大家等同的发展机会;再次即需积极调整其对于经济的具体分配形式,使分配结果充分实现体现出本质上的公正与平等;最后即应使最终结果保持公正平等。当今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不仅与经济法学科自身的长久发展有关,还与如法律秩序的构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息息相关。

  (三)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

  经济法对经济秩序所产生的维护与推动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经济得以高效稳定发展的基础环境,其作为一种现代化社会状态,保证了社会各界的顺利发展与有效壮大。经济法价值范畴内容当中的经济秩序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是经济法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形式。关注社会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存在基础,若经济法无法起到构建健康稳定社会环境与发展氛围的作用,则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应功能也无法展现[5].若经济法不能对经济维持者与社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良好的规范与约束,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自身价值机会被极大削弱,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局面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倒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混乱,使国家无法有效掌握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3、结语

  对经济法理念范畴与价值范畴进行研究并明确其中意义可在进一步探寻经济法本质的同时提炼其基本原则。经济法本质、理念与价值总和起来即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在经济法成立实施的全过程均有所体现。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在其实施过程当中具有相当的观念指导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当中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文启福.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范畴解读[J].现代经济信息,2015,20(9):406.

  [2]闵锐.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研究[J].法制博览,2016,16(20):262.

  [3]张平.经济法的理念和社会价值范畴讨论[J].法制博览,2013,23(11):256.

  [4]祝惠忠.浅谈经济法的理念及其价值范畴[J].法制与社会,2014,31(36):92-93.

  [5]马艺菲.基于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研究[J].法制博览,2016,14(7):258.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7篇)

  一、问题的缘起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的国家制定不但意味着其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郑重其事”,而且法律规范从来不是解决社会全部冲突、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宝。在这背后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是一种有选择的调整工具,反映在实施上意味着进法院有门槛,并不是任何纠纷都能进入到法院,通过法官做出审判,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必要性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需要成本,不具备经济成本而难以适用法律的案件,可称之为“非可能性案件”。非必要性案件并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其本质是不需要法律来解决。但非可能性案件则不一样,它可能涉及到公平、正义的价值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因为社会冲突与问题总是免不了的,法的实施成本所导致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就是总有特定主体因为法的实施成本过高而使法律无法按照事先规定得以实现,取得预设的法律效果。这种“无法实现”主要表现为特定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落实。而究“成本过高”之实际因素,无外乎就是知识水平与经济成本二维[1]。在职业分途、社会分工的背景下,知识水平这一阻碍因素会以报酬的方式换取专业法律人士来进行。因此,在非可能性案件中,法的实施成本作为实现权利的障碍,主要是指缺乏经济条件。

  对非可能性案件中的经济因素进行考量,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亦能有机会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国家责任”[2]。审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和文本规定,在“保证经济困难者获得机会以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学理上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对此想做一个尝试,以期引玉。基本思路是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救助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引出统一建构司法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再试图构建起一个法律救助的体系:一项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法律救助在内的法律救助制度正是这一努力,法律救助制度所保障的是缺乏经济条件的法律主体(即穷人)的司法权利,即“为了穷人的司法”。

  二、法律救助制度的运行问题分析

  1.法律援助中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它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和律师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涵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顾名思义,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体就是政府和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所谓政府责任的来源,然而,这里的政府却并不是一个十分准确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法律义务。

  该条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法律援助义务的实施主体之一,政府在这里应做广义的解释。此外,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的主体还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多种形式实施法律援助①。最后,以高等法学院校为代表的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也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去了。一言以蔽之,作为一项救助穷人的司法措施,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其他司法机关和律师、社会组织都能成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在法律援助的主体问题上,我们应当保持一种开放的思维,政府万能的思路必须让位于国家——社会二元模式。

  第二,法律援助的性质。法律援助的性质因其“政府的责任”和“律师的义务”而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性和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国家性即是“政府的责任”的表现。公益性是指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要求[3]。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而规定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弱化了公、检、法在指定辩护上的决定权,非常有利于保护穷人的司法权。

  通常法律援助的内容被理解为律师等主体无偿地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活动,笔者以为这是有失偏颇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两个维度,显然上述理解只是概括了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而忽视了国家的责任表现,因此,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律师等无偿地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活动;还应包括行政机关的以下行为:

  (1)提供财政支持;

  (2)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3)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奖励或者惩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违法乱纪的个人或团体;

  (5)法院和检察院负有指定辩护的告知与通知义务[3]。

  此外,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原因条件,主要指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范围条件,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等等。但该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因此,根据这条委任性行政规范的要求或者授权,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者政府在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时都补充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这导致案件范围在各省被不平行地扩大或者改变。这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现象,其背后是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公平与否的问题,有些案件在这个省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在另外的省区则不一定可以。如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案件在重庆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这种情况在湖南则不一定能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种因地域不同而人为地使公民不能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需要加以认真思考。从这个角度来说,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援助法》是必要的。

  2.司法救助的混惑

  司法救助的概念颇有争议。“司法救助”一词最早出现在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3],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中对司法救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规定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根据该规定,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为,司法救助的内容是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免交;并且司法援助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有学者认为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与相应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不因经济困难和处于弱势地位而受到影响……司法救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4]。笔者坚持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主义的立场,对该种观点持否定态度,从前述就可以看出,笔者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穷人的救助问题“另立门户”,也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对执行申请人的救助是与司法救助并行关系而非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

  主要原因在于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和司法救助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司法救助是法院免除诉讼费用,但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救助不存在诉讼费用的问题,对他们的救助主要是进行国家补偿等,就不只涉及法院一个主体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司法部门出台了所谓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或者省级政府制定的“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等,所称的“司法救助”都不是指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比如《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该办法中所确定的“司法救助”,无论是其目的、内容还是主体,都和《救助规定》所称的司法救助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其“司法救助”基金主要用来解决信访和执行的问题。

  又如《仙桃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案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等四种情形。显而易见,这些文件所称的“司法救助”不是指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实质是对刑事被害人、执行人、证人等进行的国家补偿。这些文件只是地方党委和司法部门在解决涉法涉访问题、建设和谐社会上所做的各种努力,不需要也不能拿到书面上做规范的分析,但这些文件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混淆了可以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构的司法援助制度之概念与实施;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这些文件和指令的存在,造成了司法的紊乱,甚至有诸多阻碍司法顺利进行的因素,需要引起重视。

  3.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长期受到立法者的忽视,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继续倾斜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第三十四条)的保护,而没有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权利。学术上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已经有了诸多探讨,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研究、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权及其实现等实体问题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等程序研究,相关的学术理论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立法的学理分析已经成熟。但这些探讨没有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积极回应,只有司法界和部分地方的相关部门已经着手进行规范制定和制度建构等方面的诸多努力。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实践始于地方。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同年年底,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该指导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各地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指导意见[5]。

  与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不同,对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国家法律救助无论是学术上还是实务上都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支持和规范的制度建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一样,都是因为加害行为人的无能为力致使穷人的司法权利无法得到落实,国家此时有义务对处于经济困难地位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上的救助。

  从立法的角度上,确立以国家责任为核心、同时吸收非政府组织(NGO)和个人的助力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显然是可行且必要的。而现阶段由各地政法委主导的有关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因地域不同不能公平地享受司法救助权利而容易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做出诉讼“交易”等问题,更加剧了立法的紧迫性。

  这里的问题在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后,原来负有赔偿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责任应该如何处理?上述笔者提到的政法委主导的诉讼“交易”也来源于这个问题:现阶段有的地区有关“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文或者默示规定,申请司法救助金之后,一般不得再提出诉讼或者执行主张,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申请司法救助基金的条件之一是结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结束执行程序,即不得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这些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出发点在于换取所谓“和谐社会”的假象以及结案率,但这些规定显然同时免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责任,造成了司法不公。笔者以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和国家补偿的行为一种福利性质的国家或者社会救济行为,是国家福利政策或者社会公益状况的体现,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责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申请执行人减、免责任的条件。

  事实上,因刑事被害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责任的制度与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刑事和解制度相违背。刑事和解的初衷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后一方面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另一方面在于证明其悔过的主观心理,以减轻刑罚。而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一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补偿才发生的,一般不可能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至少是自愿的谅解,违背刑事和解的初衷;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中,把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作为执行案件结束的默认方式,使那些没有经济能力、一无所有而无所牵挂的犯罪分子逃脱责任,也违背了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以及惩罚、威慑、安抚等刑罚的功能;对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救助之后,作为一种国家的补偿,不能成为被申请执行人免责的条件或者事由,否则就是法院人为地导致司法不公。

  三、法律救助制度的体系建构

  通过上述问题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法律救助体系内矛盾重重,甚至概念也相互抵牾,中央与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不但有矛盾的地方,甚至还有地方存在随意地扩大或者缩小中央规定事项的情况,同时关于法律救助的规范体系缺乏立法层面的规范化文件,过度依赖于地方党政部门的文件。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有必要从统一的高度提出我国法律救助体系建构的设想。然而,法律救助的统一立法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问题,本文前述梳理旨在回答体系建构的必要性,而接下来的体系建构论述,笔者只打算论述这个体系的成立可能性,以期对相关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脾益。

  1.明晰法律救助的定义与内涵

  法律救助制度一词在国内的学术文献中虽有出现,但和笔者这里所概括的内涵不尽相同。本文所力图表达和建构的法律救助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对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四项,而文献中已经出现过的法律救助一词有的就是指法律援助,有的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统称[7],有的是指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8]。对此,笔者认为上述四项救助都是国家、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法律或者是因为法律的原因而给弱势法律主体提供的一种司法助力(assistance-powerrelatedtojustice)。笔者的基本思路是:法律救助制度是作为囊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以及对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四者的上位概念,法律救助制度的内容也旨在阐述这四者的内容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

  法律救助制度包括上述四维,可以四者的主体为其制度体系建构以及相互区分的依据。具体而言,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行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二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上文已经指出,这两类主体在法律援助中的行为内容与角色地位是不相同的。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此可见,司法救助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根据现有地方有关“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和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的主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理论上也有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的问题与制度设计的探讨和研究[9]。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救助既包括国家机关,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NGO)甚至个人的援助。

  2.明确法律救助的性质

  以四者的主体作为前提,进而产生了性质和内容上的区分。性质上,四者的共性在于都有国家的参与,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公行为之性质。区别在于:法律援助具有公行为和公益性两重属性;司法救助是法院的行为,是纯粹的国家司法行为;对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既有国家的公行为,也有公益性质的行为。

  内容上,法律援助包括律师等主体为经济困难者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还包括行政机关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奖励或者惩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违法乱纪的个人或团体,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和通知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出庭辩护的义务;司法救助的内容是法院对经济困难者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缓缴;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相应的组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援助,广义还应包括对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救助主要是指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而使执行无法履行而申请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一定经济性援助的制度,主要内容在于国家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的临时性无偿援助。四者在主体和性质上都有重合,但各自的内容是不相同的,综合主体、性质、内容三维的区别既可以区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执行人法律救助四者,还能使一个囊括上述四者的法律救助体系与制度得以成立。

  法律救助体系,其性质是调整弱势法律主体提供司法助力这一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整体制度的法律救助,它的内容包括了无偿的法律服务、政府在法律救助体系中的作为义务、诉讼费用的减免缓、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刑事被害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性补偿与救济等等。一言以蔽之,法律救助体系的内容囊括了一切因为穷人遭遇法律的原因而无法轻易实现其权益时所获得的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甚至个人的司法助力;它的主体涉及了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甚至检察院以及非政府性的有关公益性组织等,既包括了专门的法律主体,还涉及了对经济困难人员负有救济义务的政府、非政府的公益性组织甚至有条件的个人,主体的广泛性也同时意味着穷人获得司法助力、实现司法权利的可能性之大。

  四、结语:为了弱者的司法

  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司法资源的掌握者为了保障弱者的司法权利进行了诸多的努力,前文提到的各地政法委主导的“司法救助基金”就是明例,但现状是现阶段的努力方向不对又缺乏统一、位阶较高的甚至没有法律规范,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从而违背法治的愿望。此即法律救助制度的立法需求之维。

  做为司法资源需求者的穷人,采取了诸多颇具中国特色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事件或许就是这种利用和谐理念来保障利益方式的典型表现。事件通过创造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以换取政府和媒体的关注,从而“迫使”政府通过特殊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利,其实质是对司法程序和司法救济的排斥或者是无奈,究其原因还是难逃司法成本过高之咎。无论是事件对司法程序的排斥还是个体穷人对司法程序的望尘莫及,都迫使建立一套合适的法律救助制度成为必要,这是其客观需求之维。弱者的司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平衡。

  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源于社会关系中的平衡,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平衡,正常状态下彼此之间的力量是对等平衡的,人与人之间不能平衡的社会是没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与国家之间不能平衡的社会是专制社会。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对平衡社会关系的一种破坏,导致社会关系失衡。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旨在恢复社会关系被侵害之前的平衡,恢复社会正常的发展。法律救助制度所要解决的仅仅是诉讼解决方式下,对因为经济条件有限而无法实现诉讼程序或者无法获得诉讼结果的人所进行的司法助力,旨在恢复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以促进社会正常进步。法律救助制度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之恢复平衡,实质也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文明国度里主体之间的平等。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8篇)

  一、小学语文体验性学习的特点分析

  寓教于乐,是一个科学且现代化的教学观点。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实施体验式教学,对于课堂教学活动趣味性的提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对学科知识进行有效转化,让学习活动像娱乐活动一样具有吸引力,促进学生主动参与。教师更要对学生的情绪进行调动,让学生成为课堂中的主动者,自主获得语文学科学习方面的乐趣。学生在体验中获得快乐,在快乐中学习,更能促进其学习积极性的提高。

  二、小学语文体验性学习的策略与途径分析

  加强体验性学习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的实施,需要学校的重视、支持和教师的努力。教学创新的实现需要得到体验性学习方法落实的支持,下面我们就对小学语文教学中体验性学习的实施策略进行分析。

  1.创设体验情境,激发学生热情

  传统枯燥的语文课堂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光看课本学习,对于小学生来讲可谓是一种折磨。在过去的小学语文教学中,部分小学生会出现走神与思维停滞的情况,没有在教师的引导下成功进入语文学习活动。这样的课堂教学效率是可想而知的。在教学改革的今天,加强体验式教学活动的实施,增强小学语文教学内容的真实化与情境化,可以将抽象的知识变得形象,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小学语文课堂枯燥的现状。在教学中,教师要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通过有效利用多媒体设备,为小学生营造灵活生动的氛围,调动小学生的多个感官,促进小学生积极融入。比如在讲解《蜜蜂》时,教师可以将课本中的文字转变为图片信息,通过图文的配合和蜜蜂声音音频的播放,让小学生置身于蜜蜂的世界中,在蜂语花香中体验小学语文课本内容的魅力。一个有效课堂情境的创设,可以让学生融入学习活动中,亲自感受课本内容,与文字进行有效互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心灵上的愉悦之感。加强情境的创设,是提高小学生语文学习体验感及学习效率的有效方法。

  2.给小学生独立实践的机会

  在长期的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教师是课堂中的喂食者,小学生则像一个个嗷嗷待哺的幼崽,教师强制性地进行灌输,学生完全服从式地接受,让小学语文教学死气沉沉。只有小学生的思维处于活跃的状态,才具有学习与掌握新知识的积极性。在实施体验式教学的今天,教师应当让学生加入到知识的开发与学习中去,给小学生机会在课堂中表达见解。教师要正确引导,引导学生感受课堂氛围的开放性与轻松性,从而促进和谐人文学习氛围的形成,提高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效率。教师可以利用角色扮演的活动组织学生参与新课文的学习。比如教学《孔子拜师》时,教师可以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课本剧的排练,让学生自主安排台词,给学生时间背诵台词,让小学生成为课堂活动中的活跃分子,在讨论与思考中进行语文学习。学生上台展示自己的成果时,会通过自己的实践参与体验到语文学习的快乐,也会从体验活动中获得语文学习的成就感。科学合理的课堂实践活动是实施体验性教学的必要环节,有利于小学生感性认知学习内容,自然消化课堂教学重难点。

  3.加强体验式写作教学活动的开展

  写作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中之重,但是一些小学生对于写作学习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写作,也不了解写作目的,更不知道写作的正确方法。在小学语文教育阶段,教师要引导小学生认识写作,通过写作学习,爱上写作,乐于通过文字表达观点。小学生之所以对写作一筹莫展,是因为他们的写作素材不足,没有充足的生活经验支持情感表达。这就需要小学语文教师通过合理的体验活动开展,增加小学生的个人体验经历,促进小学生有事可写,有情可以表达。如在教学了有关母爱的阅读文章之后,教师可以为学生留一个实践性的作业,让学生回家帮妈妈做一件力所能及的事,可以做家务,可以帮妈妈洗脚,可以陪妈妈聊天。当学生完成了作业,教师让学生利用文字将自己经历的事情记录下来。通过真实体验而得到的写作素材更具有真实性,也饱含小学生的真情实感,不仅降低写作练习的难度,更让小学生体会写作的意义。将体验活动与小学语文教学的各个部分进行有效结合,能够促进体验教学手段积极作用的发挥。

  三、结语

  体验式教学法在小学语文教学活动中的有效应用,大大提高课堂氛围的活跃度,更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正确利用体验式教学法,让小学生掌握正确的语文学习方法,开发学生的个性化思维,在课堂中一起与学生开发、享受语文学习的乐趣,会让小学语文课堂得到拓展。当代教师要认可创新型的教学方法,并根据教学实际开发符合学生学习需求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让小学语文教学活动更灵活,更高效。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9篇)

  一、情境教学法在教学中应用得到的效果

  小学生的思维水平比较低,因此学习数学中的难题就是:数学是一门逻辑性强的学科,要他们理解数学这门难懂的学科是不容易的。因此要考虑到小学生的现实情况,利用情境教学法建立情境模型,将很难懂的数学问题转化为易懂的生活问题。具体化的数学知识,可以更容易地理解与吸收。3.情境教学法联系科学与实际,激发学生的实践与探究能力情境教学法能够发散学生的思维,把数学问题放到情境中来思考。通过这样的方式,除了便于理解外,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激发学生的实践与探究的能力。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相类似的情境,不由得就会想起情境教学法中的数学问题,并且会自然使用数学方法来进行思考,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与探究能力,对于以后的数学学习,奠定了难得的思维基础。

  二、情境教学法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开展的方式与建议

  数学老师作为组织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教学活动中,就必须找到合适的教学方式。情境教学法虽有效好用,也需要教师经过多番实践与探究。课堂上使用情境教学法,能够引导学生的学习热情,以下是笔者对于该方法开展的一些建设:

  1.情境的设立要贴近生活

  小学生最常接触的情境就是生活,把问题放在生活的情境中,他们能够对事物进行更快的认识。如果把生活情境与数学知识结合起来,其结果是学生能够更有效更有兴趣地投入到数学的学习中。同时学生也会从情境中得到启发,以后在遇到生活中发生的类似情境时,也会思考,加深巩固了数学知识在他思维中的理解。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多多设立生活化的情境,利用生活化的情境教学法,来给学生上课。那么,如何设立生活化的情境呢?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善于思考的脑与善于实践的手了。教师应该在生活中多取材,多思考,在生活中收集足够的素材,再把数学知识巧妙地放置到情境中,再引导学生走入情境中,进行思考与学习。当然,教师也应互相讨论共同思考,提炼更好的情境。在通过使用贴近生活的情境法教学后,学生能够很快投入到数学的学习中,并且很乐于进行数学知识的应用。

  2.情境的创设要善于发掘教材知识

  情境教学法的优势很大,因此在很多数学教学中,它是被广泛使用的。一些教师开展课堂活动时,每一节课都一定要开展情境,强行进行情境创设,让情境教学法流于形式,反而让学生对数学问题的理解舍本逐末,不便于理解数学问题的本质。所以在创设情境前,要明确一个明题,就是不能为了创设情境而创设。情境教学法是一种教学方法,其本质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数学知识,不能生搬硬套,反而让数学问题很难理解。因此,情境的创设要更着眼于教材,仔细研究教材,提炼出一些适合使用情境教学法的数学知识,要立足于教材中的数学知识,本质上是要让学生通过情境学习数学知识。

  3.巧用情境小游戏,玩中学,学中玩

  小学生正处于思维跳跃、喜爱玩耍的年纪,他们的注意力也很容易被分散,如果强行要求他们投入到课堂中,尤其还是枯燥无味的数学课堂中,他们更难进入状态。不能违背孩子的天性,而要顺应这种天性,并且利用这种天性,将数学知识巧妙地融合到情境中,让他们在玩的同时学会这些数学知识。同时,更激发了他们对数学的兴趣以及创造性思维。

  因此,可以设立一些小游戏,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课堂中完成学习任务。比如说,可以适当加入一些竞赛的元素,在进行“100内加减法”的学习时,每个小学生会从老师那里拿到数量不等的糖果,老师可以设立问题,要求学生找到合作对象,糖果的加和,正好就是问题的得数,答对最多的学生可以得到更多的奖励。通过这样的方法,活跃了课堂氛围,能够快速调动学生的游戏热情,让全体学生都有兴趣投入到其中,同时也锻炼了他们的数学能力,体会到了“学中玩,玩中学”的快乐,乐在其中,学在其中。对于喜爱玩闹的小学生而言,面对着枯燥的数学练习不甚热衷,可是如果将游戏与数学题结合在一起,就可以改变这一局面。小学生会对游戏十分热衷,并且乐此不疲地玩着数学游戏,既增强了他们对数学知识的熟练度,又加深了他们对数学的观感,更有兴趣投入到数学的学习中。总而言之,情境教学法作为新课标中提出的重要方法,确实是有着种种优势的。

  但是情境教学法的设立也需要老师妥善思考、小心实践,不能为了使用而使用,反而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通过情境教学法,能够有效地将数学与实践结合在一起,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使课堂的氛围活跃起来,使学生一听到上数学课就会心中有期待,建立起正向的激励;此外,还可以使枯燥的数学知识具体化,学生在学习时,能够更容易理解,减少他们学习的阻力。另外,在使用这种方法时,还可以启发学生的发散思维、创造性思维,使他们乐于思考,乐于在生活中进行数学知识的思考与使用,培养了对数学知识的实践与探究的态度。因此,情境教学法的恰当使用,确实可以在教学中起到辅助教学的作用,恰当使用情境教学法,可以使教学的局面得到改善。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0篇)

  培养学生培养爱学语文,会学语文,学好语文,是语文老师经常思考问题.在普通中学中,学一基础知识资料完整遍较差,对语文学习积极性不高.面对这种实际情况,发何充分发挥老师的主导作用,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让学生学得主动同是学校和教师的首要课题。通过多年来教学实践物反思与总结,又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

  一、要让学生明确学习语文的目的、动机。

  很多初中生对于“语文是学什么的,为什么要学语文?”这样的根本问题不了解,他们往往只认为,这门主科在考学考试中很重要,可是很难得高分,特别是作文不少人对学习语文缺乏兴趣,甚至觉得是一种负担。

  因此,教师一开始就必须把语文学习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给他们,讲清楚,并注意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地使其显示出来。当学生亲身体会到学好这一门基础学科对这好其他学科所起的重要作用,真正了解它在当今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意义,他们就会逐渐重视学习语文,对语文产生需求感。

  二、通过丰富有趣的教学内容和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引起学生的兴趣。

  1.课堂采取“寓教于乐”,多设计有游戏性,有趣味性的问题,使学生在游戏中轻松地获得知识,如在教“形声字”这一知识时,我考虑到学这一项知识的目的无非是要让学生识字,辨字,防止错别字,所以在讲授中,这一知识时,我设计了“文字医院”的练习。又如在引导学生学习改病句知识后,我把病句归纳为几个类型,设计出一些练习题,开设病句医院,让多一个学生都来当大夫,为“文字医院”“病句医院”的“病人看病”,课堂气氛相当活跃,每一个学生都争当大夫,把病人一一治好后,我问他们:“这些病人经常在什么地方出现。”他们都不好意思地笑了。从此以后,在他们的作业簿里,很少再出现这些错字和病句。

  2.认真开设语文活动,把语文活动当作正课一般看待,语文活动对学生是一项活泼有趣而有又实用性强的活动,能收到较好的学习效果。我除按课本安排的语文进行外,还补充一结活动内容,力求提高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例如,在学生开展普通话竞赛,讲故事,诗歌朗诵,同学向同学介绍一本好书等活动。既活跃了语文课气氛,又提高了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由于把竞赛带入课堂,多数学生都不愿认输,预先准备,暗自训练,所以学生对语文学习越来越感兴趣,学习气氛越来越浓。

  三、教学学生“会学”,学得生动,主动。

  从教学生学会,到学生会学,这是现代教学方法的特点之一,它是时代的要求和提高学习效果的需要。

  1.要教学生会学,就必须坚持多读一一点拨——巧练。多读就是多读,熟读课文,使学生对课文有个初步了解。

  点拨,就是教师精讲。叶圣陶先生说:“语文教材无非是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练成阅读和作文的熟练技巧,教师就要朝着促使学生能够反三这个标的精要地讲,务必启发学生的能动性,引导他们尽可能自己去探索。我在讲《梁宝生买稻种》是怎样根据中心意思的安排选择材料,什么地方详写,为什么要详写,什么地方略写等,指导给学生,让他们根据这个,以这篇课文为例,在《分马》这课中自己求得“反三”一一分析《分马》是通过运用材料安排详略来表现主题的。学生由于有了前面的“一”,因此,顺着问题,自己求知探索,得出《分马》的“三”。由此而懂得了写一个人,一件事,不应全面面俱到,而应根据中心的需要来选择材料,安排详略,这样才能突出主题。学生运用已有知识获得新的知识,总结出一般规律并真心体验到举一反三的光趣。比较就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加以区分,使学生进一步明确知识。例如,为了帮助学生区别表达方式,说明方法,记叙顺序,修辞手法的意思,我给他们列出一个表; 表达方式:记叙、议论、抒情、说明、描写

  说明方法:举例子、打比喻、下定义、分类别、列数字、作比较

  记叙顺序:顺叙、插叙、倒叙

  修辞手法:对偶、比喻、拟人、夸张、排比、反问、反复

  学生通过比较,一目了然,很快地掌握了知识。巧练,就是教师有目的,有针对性根据《大纲》要求,课文训练的重点,选择精而巧的题目让学生做练习,既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能能让学生掌握到更多的知识。

  2.要教给学生会学,还要教给学生写作知识的规律。:○1教给文章结构的一般形式。例如教学生写记叙文要先写时间、地点、人物;中间写事情的起因、经过;结尾议论,照应等这三大块。写议论文教给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也是缺一不可的。○2教给学生了解文章的思路,也就是一件事,一个问题,作者是怎样想的,怎样安排的。

  四、培养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

  实践证明,一个人的语文水平,思考深度,写作能力常常是靠课外阅读得到提高的,应多给学生介绍好书,好文章,好报刊,好杂志,指导他们读书的方法。还要通过第二课堂活动一一各种讲座和竞赛活动组织课外活动小组参观访问,出版墙报,手抄报等。以此训练他们的各种能力,培养他们学习语文的热情。

  五、提高教师的自身修养,让学生钦佩你,对你产生感情。

  学生对某一学科的兴趣,往往由于对科任教师的钦佩和感情,在老师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为此,语文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的业务能力,掌握好一套语文教学的基本功,要会讲一口流利标准的普通话。要写出端正规范文字,要练出好口才,要能写出好文章,要让自己有产渊博的学识。除此之外,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须首先做到,同时,还要善于理解,关心学生,要有和蔼可亲的态度,使学生对你有信心,亲切感,这样学生也会自然对你所教的学科产生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培养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是语文教学的重中之重。让学生学得主动,生动,他们爱学了,会学了,他们也就渐渐学得好了。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1篇)

  摘要:阅读教学与写作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学生语文素养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把阅读与写作教学有效融合,以此充分激发学生的阅读与写作兴趣,极大地提升学生的阅读与写作水平,真正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了现阶段小学语文教学中阅读与写作教学的基本现状,并给予了两者融合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阅读教学;写作教学;有效融合

  阅读教学培养的是学生的表达技能和情感,而写作教学是让学生尽情抒发和表达。因此,这就意味着阅读教学奠定了学生思维方式和创作素材的基础,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阅读内容。所以教师需要积极鼓励学生思考,注重锻炼学生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紧密贴合生活实际丰富阅读经验,从而切实提升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的教学质量。

  一、现阶段小学语文教学中阅读与写作教学的基本现状

  阅读与写作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学生以后的发展。如今把阅读与写作教学有效融合是广大小学语文教师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纵观实际,我们发现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虽然大多数小学语文教师知道把阅读与写作教学融合,但是却由于缺乏教学经验和融合技巧,导致两者一时无法有效融合,同时教师也未能发挥出阅读的功能,学生仅仅是吸入知识,根本没有通过写作输出知识,缺少输入输出的学习过程,自然就加强不了学生的学习能力,更别说是提升教学效果了。

  二、小学语文教学中阅读与写作教学融合的有效策略

  (一)在阅读教学中帮助学生养成做读书笔记的好习惯

  一般人们在阅读时脑海中都会浮现一些零碎的想法,在阅读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捕捉脑海中出现的想法,而做读书笔记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这需要学生长期坚持,把这种方法融入到自身习惯中,以此才能在无形中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正好为他们个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资源,学生在阅读时,教师切忌强加自身想法于学生身上,而是要鼓励学生紧密贴合生活实际获得个人感悟。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每周给学生布置适当的阅读任务,要求学生每周都交阅读笔记,笔记中可以包括好词佳句,也可以包括阅读体会,时间长了,学生自然而然就养成了做读书笔记的好习惯;每周组织学生相互交换读书笔记,引导学生相互交流和探讨,通过相互翻阅笔记来加深学生对某些阅读内容的感悟,有了阅读量,学生的写作素材才会更多,写作能力才会逐渐提升。

  (二)在阅读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文章结构与表达技巧

  一篇优秀的阅读作品,它的文章结构往往是非常巧妙的,其中蕴含着多样化的表达方式。要想把阅读与写作教学有效融合,在阅读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分析文章结构与表达技巧,为学生的写作提供借鉴。例如,在教学《匆匆》这篇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先快速阅读课文,在此基础上让学生体会和揣摩课文的表达顺序,理清文章结构,体会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细致描写和所用修辞等方法。在学生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教师再给学生系统总结文章结构与表达技巧,加深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帮助学生养成整理阅读素材的好习惯,这样学生在写作时就可以翻阅之前的笔记,模仿文章优秀的写作思路,真正实现输入输出学习。

  (三)在写作教学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习惯

  通常学生只有在具体写作时,才能清楚知道自身到底有哪些地方不会。例如,词穷现象,这就表示学生需要加强词句积累,在写作中发现的不足之处是真真切切的,学生对这种不足会印象深刻,那么他们在阅读时自然就会重点积累词句,以期下次写作时准确表达自身意思。写作是综合考验学生,不管是学生的阅读方式,还是学生的阅读成果,都能在写作中充分检验出来。另外学生还需在具体写作时多多总结和反思,这是改进和提升自身的有效方式。例如,在遇到写有关某一名著主人公的文章时,有些学生就无从下笔,因为他们平常几乎不看这方面的文章,所以他们脑袋中空空如也,没有素材可依,这就意味着学生不仅要充分了解语文教材中的文章,还要利用课余时间扩大阅读面,加大阅读量。

  (四)引导学生在写作中充分体现阅读成果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广大小学语文教师越来越关注个性化阅读和创造性阅读,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完全放手学生的阅读,而是应该加强指导,引导学生相互交流阅读内容,尤其是多多发表自身见解,以此才能发扬学生个性,同时还需鼓励学生在写作中充分体现阅读成果。如何才能在写作中充分体现阅读成果呢?之前在阅读时积累的好词佳句不是白积累的,其是为写作做准备的。这个时候学生就可以把自己之前在阅读中积累的好词佳句都用上,或者是模仿有些优秀文章的结构,再加上自身的理想构建一篇独具特色且贴合主题的文章,切忌为了积累而积累,最重要的是在写作时灵活应用,在写作中充分体现阅读成果,这样既能提升学生的阅读能力,又能增强学生的写作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阅读教学和写作教学都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两者在表面看起来毫无关系,实则是紧密相连,密切相关的。在教育体制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尤其注重阅读与写作教学的融合。因此,小学语文教师需要准确找到两者的联系点,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措施有效融合阅读与写作教学,充分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以氛围感染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和写作技能,有效增强小学生的语文综合素养。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2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董万程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6-25

  2、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杨芳霞; 李德恩; 朱霞前沿2010-06-15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3篇)

  摘 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 法律关系 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4篇)

  随着教育的发展,识字教学越来越受重视。识字是语文学习的基础,只有提高学生的识字能力,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其他语文能力。怎样才能提高学生的识字能力呢?本文结合教学实例谈谈情境教学法在小学语文识字教学中的运用问题,以供交流。

  关键词:小学识字教学论文

  一、通过情境创设,提高学生识字兴趣

  识字的过程并不是充满乐趣的,小学生活泼好动,很难长时间集中注意力,自主学习能力比较差。倘若单调地开展识字教学,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生字的主动性,这样就会阻碍教学目标的实现。在教学时,通过建立相关情境能够有效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能够使学生更好地开展学习。比如,老师在复习上一节课所讲的内容时,可以创设“开小巴教学情境”,小巴车开到哪位学生,就由哪位学生念出相关的字。此游戏活动形式活泼,组织简便,能够充分提高识字教学的趣味性,使学生对学习生字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此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将猜字谜、唱儿歌等活动融入识字教学中,例如,老师在教“看”字的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将其看成“手”字与“目”字的组合,并且引导学生展开表演,帮助学生增强记忆。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充分唤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加牢固地掌握所学内容。运用多媒体展开教学更加适合学生的思维特征,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从而加深对生字的记忆与掌握。老师还可以通过图片以及简单的动漫开展生字教学,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还能够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

  二、通过情境创设,加强识字训练

  识字教学的目标是运用,只有真正学会运用才称得上是掌握了该字。老师在识字教学过程中可以将生字融入到一定的情境中。讲解一个生字,老师可以让学生组词与造句,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与掌握生字,并且扩大学生的词汇量。例如,老师在讲解“虎”字的过程中,可以先引导学生对“虎”字进行组词,如“老虎”“虎仔”“虎视眈眈”“羊入虎口”等。再引导学生用有关虎的词组造一句话,学生们会积极地思考与讨论,把新字正确运用到相关情境中,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小学生记得快,但是忘得也快,因此只依靠课堂教学很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重视课外训练。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可以引导学生多阅读一些课外书籍,从而增加学生的识字量,拓宽其思维以及知识面。学生在掌握拼音后,老师应当引导学生通过拼音读一些较为简单的儿歌以及小故事,这不但能让学生产生阅读积极性,而且能复习拼音的知识。老师还应当引导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进行识字,培养学生有意识地学习自己遇到的生字。引导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自主学习与积累,掌握更多的汉字。

  三、通过情境创设,掌握识字技巧

  在教学过程中,小学语文老师应当让学生学会拼音识字、部件识字以及比较识字等方法。此外,还可以教给学生特定的方法,使其能够更好地掌握与运用汉字。老师在生字教学时,可以引导学生观察与分析,引导学生将生字与已经学过的字的偏旁结合起来,正确理解生字的结构。此种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展开学习与记忆,当学生掌握了此种方式后,就能够产生学习的信心,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对于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生字,老师应当引导学生观察与思考,发现这些汉字中的异同之处,教给学生相关口诀,通过口诀轻松记忆生字。例如,“戎”“戊”“戌”等字很容易混淆,老师可以为学生编出相关的口诀,帮助学生更好地记忆与掌握。识字教学的重点应当是引导学生把握认字的方法,老师应当引导学生学会观察,学会思考。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使其成为教学的主体。不论是哪个汉字,都是音、形、义的结合。老师在生字教学时,不但应当要求学生读准字音、掌握字形以及理解字的含义,而且还应当建立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能够有效地学习生字。例如,老师在讲解“笔”字的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分析此字的结构,学生自然会想到毛笔的构成成分,从而准确把握此字的结构,对所学生字留下深刻印象。在识字教学过程中,小学语文老师应当本着简单、有效的教学原则,创设相关情境,激发学生学习生字的积极性,增加其识字量。应当深入研究好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生字,为其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5篇)

一、政治思想方面。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深刻领会“____”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__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第16篇)

  一、问题缘起

  国际流域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的集水区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条国际河流,流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水量约占全球河流径流总量的60%,流域周围生活着全球约40%的人口。国际流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资源,对流域各国的生产、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本国利益,各流域国都力图在本国领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但是,某些流域国在争夺开发利用权的同时,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甚至为了本国的短期经济利益,向国际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质或超量攫取水资源,导致某些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损害反过来又加剧全球性水资源危机。曾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水资源正缩小为一块“资源馅饼”[1]。

  为满足本国的需求,各流域国对国际流域水资源这块“馅饼”的争夺日趋激烈,甚至发生对抗。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之间,尼罗河流域的埃及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约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间,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的水资源争夺战经久不息,已经成为局势紧张的根源。

  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使其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平息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开发利用中国家与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生态利益的冲突,必须设置有效的制度。在设置具体制度之前,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厘清,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问题。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建构的基础,决定着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的开发、利用及保护中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法律性质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种免费资源,可供各流域国无偿使用;二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在享用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负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否为一种财富

  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态系统”一词。自此以后,理论界及实务界纷纷对生态系统的概念、类型及功能等基本问题展开研究。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何为“生态系统”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各种生物相互之间,以及生物与外在环境之间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的整体[2]。按分布区域和物种特征,生态系统可以划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类型。其中,淡水生态系统根据水体是否流动又可分为湖泊、水库等静态淡水生态系统和流域、水渠等动态淡水生态系统。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是跨国界流域中的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大气、河水及底质等共存环境之间进行持续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似它的组分如水、水生动植物、土地等有具体的形态,因此,长期以来,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国也未能因其实施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或重建等生态增益行为而获得相关的补偿。但事实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具有重大的价值。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方面。直接价值表现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

  例如,流域水资源是人们饮用水、灌溉用水及发电用水等的重要来源;鱼类等各种生物资源为人类提供食物、药物等各种必需品。间接价值主要体现在流域生态系统能够提供生态服务。对于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早在1997年,美国生态经济学家Costanza就于《Nature》杂志上发表《世界生态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一文,进行了系统的论证。Costanza认为,“全球生态系统在提供物质资料的同时,还具有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学价值等多项服务功能,这些生态服务的价值是当年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1.8倍。”[3]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主要表现在调节气候、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补给地下水、提供美学享受和娱乐等各方面。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还维持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是当之无愧的人类宝贵财富。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何种形式的财富

  财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对于什么是财富,传统观念认为财富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古希腊著名思想家、史学家色诺芬在《经济论》中阐释了自己的财富论:“财富是那些诸如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且,财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样东西是否为财富,需看人们会不会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对于会使用它的人是财富,对于不会使用它的人则无异于一块石头,而只有将它卖掉时才能转变为财富。”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财富的源泉为劳动而不是金银,“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而不是金银购买的”。

  马克思则对前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批判的继承,他将财富理解为社会财富,并将社会财富归结为劳动产品。

  以上观点对于如何理解财富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都只认为财富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却并没有关注到财富背后的东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马克思在其着作中虽有大量论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会财富发展的生态需求,包含了生态财富的思想,却也从未用过“生态”和“生态财富”的表述。

  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人类社会日益意识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财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水资源过度短缺等已不适于人类居住,那么这个地球上的所有物质产品的价值都将归于零。因此,在人类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形势下,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必须考虑第二种形式的财富———生态财富。生态系统就是一种生态财富,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基础。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亦是如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并不直接体现为各种物质财富,但却成为这些财富的依托,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支撑下,流域国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水、鱼类等各种资源及各种生态服务。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物质财富,但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生态财富。

  (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谁的财富

  在地理上,国际流域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界,但在生态系统上,国际流域却无国界,是一个无法分割的天然整体。从纵向看,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线性的连续体,即从上游国源头,至各级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国源尾的一个连续的、流动的、独特的、完整的系统。从横向看,国际流域中的河流与周围的溪流、河滩、湿地、死水区、河汊等形成了复杂的横向系统。河流与横向区域之间存在着能量流、物质流等多种联系,共同构成了生态系统。

  从纵向看,河流与下层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纵向系统,河川径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状况的影响。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无法似一般财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国共有,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按照传统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虽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有潜在份额的,共有物在最终也是可以分割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国际流域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份额是难以确定的;其次,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是基于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形成的特别“共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的法律内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一方面,流域国可以共享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各种生态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国也有共同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义务[6]。

  除了流域国外,由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全球气候变化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流域国的财富,也是非流域国乃至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毕竟依附于流域国的领土,与流域国的国家主权紧密相连,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应为流域国。首先,在权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国可以享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某些生态系统服务,但是对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产品”,如水资源、鱼类资源等,由于国家主权限制,只能是属于国际河流流域共同体的权利。其次,在义务的承担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义务主要应由流域国来承担,但非流域国为改善全球环境,也可以通过援助项目、补偿基金等方式来资助流域国从事生态保护行为[7]。

  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会制约的情况下,理性和自利国家很难实现集体行动”[8]。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有共同保护的义务,制度的缺乏导致某些流域国更愿意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实施保护行动。推动流域国担负起责任,切实承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义务,合理有效的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必不可少。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确定的法律后果,无法直接实施,但却是法的“灵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导向,以保证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国际法中的衡平原则衍生而来,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9]。“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是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是指虽然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所负的责任也是有区别的。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也应遵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共同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各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可以共享由生态系统产生的各种利益,同时,也负有共同的保护责任。其次,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国家负有主要责任,是他们的排污行为或发生的意外事故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强的负面影响,他们需要对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承担主要义务。此外,上游国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其所实施的生态保护行为能惠及整个流域,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经上下游国协商,在下游国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上游国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义务是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当某主体主张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就意味着其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流域国保护责任的大小与其从国际流域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获得利益越多,应承担的保护义务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国通过放弃大坝建设、放弃新建或扩建工矿企业、减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为或在本国境内采取植树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移民等积极措施以保护国际河流资源、保育生态环境,也应视其付出的大小给予其相应的权益。第二,贡献国的权利、义务与受益国的义务、权利是一致的。当流域国因他国的生态改善行为获有利益时,其作为受益国基于获得的生态利益对贡献国负有给予补偿的义务,生态利益获得国基于自身提供的补偿有获得生态服务的权利。

  3.国际合作原则

  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保护、保存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界流动性、生态系统整体性,这使得国际流域的水量维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单一国家的资金、技术、人力所能独立解决的,而必须由各流域国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同心协力、共同应对,才能实现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国应在缔结相关的生态系统保护协议方面、组建管理机构方面、数据、信息的收集与交换方面、流域生态保护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争端的解决方面等进行充分合作,最终达到流域环境改善,流域国利益最大化、持续化的目的。

  4.协商原则

  在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宜采用协商原则,这是由国际流域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国际流域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国,每个流域国都是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因而其生态系统保护不同于一般国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或政策强制规定流域国承担保护义务,或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保护义务,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确定保护责任分摊,既能为各国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实际情况。例如,当流域国协商确定由上游国采取具体行动下游国提供补偿的方式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时,对于相关的流域补偿标准,除了要考虑到贡献国的成本和受益国的收益,还需考虑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态补偿标准如严重偏离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难以获得贡献国及受益国的认可。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主要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负”的行为即生态损益行为进行约束、惩戒,一个是对“正”的行为即生态增益进行鼓励、引导。

  1.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

  目前,在国际水法中,对流域国严重损害流域资源与环境这种“负”的行为已有制度约束。《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第10条、第11条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7条都明确规定,各流域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对国际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确已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负有责任的国家应该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对流域国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对促使各流域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并在确有损害时维护受损国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水法中确立的这一损害补偿制度还停留在初级层次,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受损国只有在受到重大损害时才有权要求补偿或赔偿,而在致害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未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其次,对致害后果进行补偿虽有必要,但这种事后的补偿,不仅花费高昂,也难以使得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初的状态。此外,国与国间还常因是否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发生纷争,影响到国际关系。

  因此,在国际水法中,应完善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一方面,扩大应予以补偿的损失范围,规定不仅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进行赔偿或补偿,同时规定流域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不仅要注重对重大损害行为的惩治,更要注意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据此,应建立、完善基础调查制度、国际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损害预警制度等预防生态系统损害发生的相关制度。

  2.对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

  如前所述,损害补偿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对流域国的一般性污染破坏行为进行惩戒,更不能对流域国进行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这种“正”的行为进行激励,这使得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处于不平等状态,不符合公平正义,也势必会影响各流域国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的积极性。在国际水法中,必须积极构建国际流域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肯定及褒扬流域国的国际河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行为。

  生态增益行为激励制度主要为生态补偿制度。

  首先,需完善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具体条约的制定、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已明确规定对水污染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对同流域国所受损失提供赔偿或补偿,但却未体现生态补偿,这不利于激励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应规定生态补偿制度,明确贡献国可从受益国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要缔结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协议。国际水法作为国际法,法律约束力较弱,主要靠各流域国自觉行动,而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还需要在流域国间签订相应的生态补偿条约,以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何大明,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1.

  [2]张开城.海洋社会学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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