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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范文(8篇)

时间:2023-03-02 20:46:51  来源:养殖之家网   作者:

民事诉讼范文(第1篇)

  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红。20xx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带小红做了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赵先生并非小红的生父。赵先生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xx年9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牛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抚养小红的费用10万元及亲子关系鉴定费2400元。牛女士认可鉴定结论,也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但愿意负担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与他人怀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对赵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女儿小红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判决牛女士给付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的抚养费用3.6万元及鉴定费用24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也证明了《婚姻法》在亲子关系上的一个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所有的母亲都是事实自证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证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亲;但差不多所有的父亲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实,就是在母亲受胎期间与该母亲同居的男人就推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者,即可否认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赵先生基于这样的关系,被推定为小红的生父,并且延续了6年,直至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才证明这个亲子关系推定是错误的。牛女士认可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生父的推定已经被推翻,确认赵先生非小红的生父。这个制度,《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在生父推定期间,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诈而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呢?我曾经提出一个主张,这种行为是欺诈性抚养关系,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其受欺诈付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精神抚慰金赔偿。本案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用等,采纳的显然是这种意见。

  成都 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诉讼范文(第2篇)

  兹委托办理本公司申请事项的有关事宜。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盖章:

  委托人(企业法人签字):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代理人信息: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因本人____________(阐述原因),不能亲自到校办理____________(填写所要办理的事宜)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诉讼范文(第3篇)

  答辩人:赵,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诉讼范文(第4篇)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xx年6月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如下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xx)第359 号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xx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发表评估结论专业意见如下:

  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8,329.19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减值503.26万元,减值率为5.70%。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成本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XX0

  流动资产 1 1,153.43 1,149.85 -3.58 -0.31

  非流动资产 2 15,005.62 14,505.94 -499.68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 4 0.00 0.00 0.00

  固定资产 5 14,935.99 14,167.76 -768.22 -5.14

  在建工程 6 69.63 69.63 0.00 0.00

  无形资产 7 0.00 268.54 268.5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0.00 268.54 268.54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0.00 0.00 0.00

  资产总计 16,159.05 15,655.79 -503.26 -3.11

  流动负债 11 669.78 669.78 0.00

  长期负债 12 6,656.82 6,656.82 0.00

  负债总计 13 7,326.60 7,326.60 0.00

  净 资 产 14 8,832.45 8,329.19 -503.26 -5.70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委托方应按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评估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下列行为,但不仅限于此,均被认为是没有正确地使用本评估报告:

  1.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经济行为;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同华书面同意将本评估报告或其中部分内容公开发布、用于任何报价或其他文件中。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并特别关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3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xx)第359 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xx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

  (一)委托方概况

  1.委托方简介

  名 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叁佰万圆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〇四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开发;电力电器设备的销售;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水库经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水暖器材、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公司概要

  企业名称: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 陆仟捌佰贰拾万元整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4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技术咨询(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xx年 12月 18 日

  2.单位简介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8 月 11 日成立,注册资本陆仟捌佰贰拾万元整,其中:营口电力发展有公司出资 178.53万元,占投资比例的 2.62%;丹东金宇贸易公司出资:5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 0.73%,其余为自然人出资6591.47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96.65%。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其风场坐落于辽宁省盖州市仙人岛村,场址处为辽东半岛向西伸入渤海的一半岛,半岛的西、北、南三面临海,当地年平均风速6米/秒,占地面积 8平方公里,可规范装机容量 4.5 万千瓦,现有风机48 台,装机容量 3.26万千瓦,年发电量5000万千瓦以上。

  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职工 26 人,其中:正式工 22 人;临时工 4 人。下设综合部、财务部和运检班。

  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 金额

  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2.62% 1785232

  丹东金宇贸易商社 0.73% 500000

  其他 51名自然人 96.65% 65914768

  3.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xx 年 20xx 年 20xx 年

  总资产 19407.82 18337.49 17032.27

  其中固定资产 17951.99 16787.52 15602.45

  总负债 XX192. 9574.02 7931.

  净资产 9215.72 8763.47 9XX1.17

  营业收入 2525.88 2462. 2061.91

  利润总额 483.55 347.9 746.9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5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二、评估目的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涉及的范围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分公司)专项审计(利安达专字 【20xx】第 J1770 号)后的资产和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审计后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 11,534,262.

  货币资金 7,524,628.18

  应收账款 932,565.97

  预付款项 350,000.00

  其他应收款 72,543.93

  存货 2,654,524.02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150,056,207.30

  固定资产 149,359,871.27

  其中:建筑物类 643,013.77

  设备类 148,716,857.50

  在建工程 696,336.03

  三、资产总计 161,590,469.40

  四、流动负债合计 6,697,775.21

  应付账款 6,803,370.00

  应付职工薪酬 53,485.70

  应交税费 -783,849.28

  应付利息 553,381.99

  应付股利 13,968.00

  其它应付款 57,418.80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66,568,244.42

  长期借款 66,568,244.42

  六、负债合计 73,266,019.63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88,324,449.77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共 2 宗,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177㎡,由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至评估基准日已取得盖州国用(20xx)第76

  号和盖州国用(20xx)第2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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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xx 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同华签订的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年 XX月27 日);

  2.国务院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 11月 16 日);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 7 月 18 日);

  4.财政部令第 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 12月31 日);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 12月31 日);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xx年 8 月25 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产权[20xx]274号,20xx年 12月 12 日);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1996年 5 月7 日);

  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xx年8 月30 日);

  .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xx]195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xx);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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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xx年8 月28 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xx年 12月31 日);

  1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xx年 3 月 16 日);

  15.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企[20xx]20号,20xx年 2 月25 日);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xx]18号,20xx年 1月28 日);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xx]134号,20xx年 12月30 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xx]189 号,20xx年 11月28 日);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xx]218号,20xx年 11月28 日);

  6.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四)权属依据

  1.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 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及参数手册》(第二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 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8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20xx]号,20xx年 1月7 日);

  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20xx 年 12 月 18

  日);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1997年 7

  月 15 日);

  7.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xx]1980号,20xx年 XX月 15 日);

  9.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字[20xx]670号,20xx年 3 月30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颁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的函”(发改办能源[20xx]1808号文);

  11.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xx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 《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12.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13.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xx〕52 号文)

  14.委估资产的购置合同、协议;

  15.钢材市场其他价格资料;

  1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及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

  17.搜集的相关价格信息;

  18.评估师现场察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与估价相关的资料。

  (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20xx年至 20xx年及基准日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3.被评估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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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撰写的 “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5.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股价交易数据;

  6.委托方提供的仙人岛风电场风机摸底情况汇报,营口风场状态表;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特性,以及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同类企业产权交易案例,不宜采用市场法;因此本次评估确定主要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介

  1.成本法

  成本法即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即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股东权益价值的方法。

  2.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基本公式为:

  P = + + + , + +

  0

  或:

  P = +

  0

  式中: P : 为期初投资的价值;

  0

  P : 为n 年后投资的价值;

  n

  DCF :为第i年年内的经营现金收益;

  i

  R: 为折现率;

  该基本公式可以解释为期初投资的价值等于存续持有期间经营现金收益的现值和加上期末残值的现值。P 可以理解为 n 年后企业价值,我们有时也称其为 “残值”。

  n对残值的估算,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经常采用永续年金的方法或Gordon 增长模型的方法,有时也可以采用市场比较的方法。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我们通常采用全投资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将被评估公司全投资现金流折现值之和扣除经负息负债加回非经营性资产净值最后得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运用收益法,即用现金流的折现价值来确定资产的价值,通常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 逐年明确地预测预期未来一段有限时间(通常是未来 5年)委估企业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2) 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净现金流折成现值,折现率应考虑相应的形成该现金流的风险因素和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

  (3) 采用一种综合的方式,如永续年金法或 Gordon 增长模型法等,确定该有限时间段后的企业的剩余价值(残值),再将其折现为现值;

  (4) 将有限时间段现金流现值与有限时间段后的剩余价值现值相加,再经过适当折扣调整后确定股权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各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1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3.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4.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5.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7.本次评估,除特殊说明外,未考虑被评估单位股权或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8.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9.本次评估假设股东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16,159.05

  万元,负债为7,326.60万元,净资产为8,832.45万元。

  1. 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9,70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867.55万元,增值率为9.82%。增值原因为:风力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要进行测风、可行性研究(发改委)、电网预审、物价局批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2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准、环评、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微观选址等这些有助于提高企业赢利能力的因素在企业帐面资产上是体现不出来的。因此采用收益法将未来预计收益折现为现值较账面净资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值。

  收益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收益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C D=C-A E=D/AX0%

  流动资产 1 1,153.43

  非流动资产 2 15,005.6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固定资产 4 14,935.99

  其中: 建筑物 5

  设 备 6

  在建工程 7

  无形资产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9

  资产总计 16,159.05

  669.78

  流动负债 11

  非流动负债 12 6,656.82

  负债总计 13 7,326.60

  净 资 产 14 8,832.45 9,700.00 867.55 9.82

  收益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2.成本法评估结果

  采用成本法确定的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8,329.19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减值503.26万元,减值率为5.70%。增减值原因为:

  1.应收款项评估减值。对于预付医药费企业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评估人员对于费用性支出,经核实后按零确定评估值,因此造成评估减值。

  2.机器设备评估减值,主要原因为 20xx年下半年以来,风机出厂价格下跌较大。

  3.企业的建筑物折旧年限 20 年,短于评估时确定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造成房屋建筑物评估净值增值较多。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3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成本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成本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 XX0

  流动资产 1 1,153.43 1,149.85 -3.58 -0.31

  非流动资产 2 15,005.62 14,505.94 -499.68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 4 0.00 0.00 0.00

  固定资产 5 14,935.99 14,167.76 -768.22 -5.14

  在建工程 6 69.63 69.63 0.00 0.00

  无形资产 7 0.00 268.54 268.5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0.00 268.54 268.54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0.00 0.00 0.00

  资产总计 16,159.05 15,655.79 -503.26 -3.11

  流动负债 11 669.78 669.78 0.00

  长期负债 12 6,656.82 6,656.82 0.00

  负债总计 13 7,326.60 7,326.60 0.00

  净 资 产 14 8,832.45 8,329.19 -503.26 -5.70

  成本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成本法评估明细表。

  3.评估结论

  委托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分别为:

  成本法的评估值为8,329.19万元;收益法的评估值9,7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1370.81万元,差异率16.46%。

  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于委托方收购后公司管理层改变未来的经营方式无法准确预测,收益法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具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及实施的考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选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本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4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未考虑股权流通性对价值的影响。

  2.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 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 本次评估我公司采用成本法作为评估结论,并且采用经营现金流折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评估单位在控股状态下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特提请报告使用者在引用本评估报告结论作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或少数股权交易参考时,应在本评估结论基础上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6. 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 为了本次评估,我们采用了一些上市公司的有关财务报告和股票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告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的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数据的事实,并不代表我们表达任何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资料没有其他前提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8.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分公司)对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了同期专项审计,并出具利安达专字

  【20xx】第J1770号 《审计报告》。本次评估营口风电均以审定数申报。

  9. 本次委估的房屋共有2项,建筑面积共计670平方米,均未办理 《房屋所有权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5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证》,营口风电出具说明承诺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报告中上述资产的评估值是在假设这委估房屋归营口风电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亦未考虑营口风电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上述房屋建筑物的面积是依据营口风电申报数据及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确定的,未经法定机构确认。营口风电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时,若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本评估报告书所用面积不一致时,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并对本评估结论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委估的机器设备中送电线路66KV (序号32)6250米,线路不明、产权不明。本次评估按账面值列示。

  11.风电场机耕道路 (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4-6-2-1序号41)所在土地使用权非为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列入评估范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1.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2. 未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3. 本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xx年9月6日。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6 页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季 珉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管伯渊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苏一纯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九月六日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市场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单位(公司)委托,我们对贵公司了解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市场价值所涉及的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以20xx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〇一X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诉讼范文(第5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____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范文(第6篇)

  答辩人:刘,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民事诉讼范文(第7篇)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xxxx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XX县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范文(第8篇)

  申请人:杨__,女,19__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北京市X区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庆红,职务: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号太平金融大厦一层北栋0101,联系电话:95589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申请人于20__年X月X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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