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范文(17篇)
申诉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系xxxx人,现住xxxxx31号,粮农,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的xxx故意伤害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予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xxx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言语一直不和。20xx年xx月xx日晚7时许,申请人丈夫xxx在外散步路过被告家门前,恰巧碰到被告,双方又因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闻讯后,出门劝和,却不料被被告xxx打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民事赔偿。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申请人认为被告已经因其行为受到了刑事追究,为了缓和邻里关系,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范文(第2篇)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1月24日出生,住路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北路x3号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城北路x3号的面积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x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
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4年x月16日
申诉书范文(第3篇)
申请人:李_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张__,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X。
原上诉案由: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市人民法院“(20__)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
20__年 六月 二十一日
申诉书范文(第4篇)
申请人: ;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住所地。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贵B重型解放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95390.96万元(该车辆现停放于,车牌号贵1,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到期后,被借款人拒绝偿还,截止20xx年8月22日尚有贷款本息合计195390.96元没有按时清偿,为此,申请人于20xx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11日
申诉书范文(第5篇)
申请人(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申请人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因与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理由如下: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四川省眉山市x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诉称,不是事实。现在,该案许多法律事实,如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应不应该支付定作合同价款,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产品责任,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系何种法律关系,等等,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xxxx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诉称中,隐瞒了事实的关键部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另,重庆蟠龙印务有限公司诉讼中,20XX年7月28日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事项,按举证规则,须重新确定举证及答辩期限。这样的行为只能滋生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不是解决问题态度。
综上可见,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本案诉讼。一审中,也已依法申请中止诉讼,原审枉法不予理睬---如此这般,无助于解决问题。
申请人:
日期:
申诉书范文(第6篇)
申请人:___,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___,电话:
被申请人:___,男,35岁,汉族,住西安市___,电话:___。
请求事项:
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变,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分割给申请人合伙财产90600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运收益968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对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申请人起诉时未能精确计算其价值。法院受理后,为准确计算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价值,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评报字[20__]166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在20__年6月15日市场价值为181200.00元,在20__年5月31日至20__年6月15日期间的收益为193700.00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第7篇)
申请人(原告):___,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___,身份
证号码: 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 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申请人(原告)___诉被告_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___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___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3、判令被告___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___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
20__年2月25日,申请人___与被告___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___虽无被告___的书面授权,但其二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误以为被告___是代表被告___签订该协议的,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被告___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按相关约定将公产房变为私产后,被告___才能陪同并代表___与申请人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被告___的签约行为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___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但因其没有代理权,而申请人误认为其有代理权,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因而应依法撤销被告___与___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此外,申请人原本打算将上述卖房款用于购买新的房屋,并委托儿子___全权代理买房事宜。20__年1月16日___与卖方___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1
购买___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000元。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___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代理人:
年 月2 日
申诉书范文(第8篇)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请求:撤回(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普民一(民)初字第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申诉书范文(第9篇)
申请人×××,……(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
3.其他证明材料×份
申诉书范文(第10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与海南金色海湾产权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回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080元”。恳请准许。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诉书范文(第11篇)
申请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6XXX.6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年X月XX日正式受理,由于立案时由于申请人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用等各种费用没有确定,经司法机构鉴定,申请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各种损失增加至156XXX.6元,后续治疗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支付,故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人:
日期:
申诉书范文(第12篇)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电话:xx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x区xx镇xx村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准许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即案号为“(20xx)豫xx民终字第xx号”一案,撤回上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申请人经对原审判决审慎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显示公允,申请人由原来的不服改为服判。因此,为节约司法资源,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范文(第13篇)
申请人:XXX,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XXXXXX 身份证号码:440321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XXXXXX
身份证号码:43020219XXXXXXXX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X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X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9日
申诉书范文(第14篇)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资料《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我于x年x月x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xx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xx元xx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范文(第15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xx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xx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案xx诉xx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申请人:
日期:
申诉书范文(第16篇)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地址:本市银都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单位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诉书范文(第17篇)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
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__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__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41.876,单价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__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25.126,单价5.92元,金额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25.126,单价0.05元,金额1.26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__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39.867,单价5.97元,金额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39.867,单价0.05元,金额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__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__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38.53升,单价5.07元,金额230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二)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 被告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原告仅要求加汽油,不需要添加剂,被告事先在油内加入了添加剂,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加添加剂都必须加添加剂,否则不给加油,这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被告告示说油内已加入添加剂,但消费者并没有见到添加剂,被告是否加入了添加剂?加入了多少添加剂?加入了啥牌子的添加剂?加入的添加剂质量是否合格、比例是否科学等消费者均不知情,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到被告处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并且只能使用被告选择的添加剂,使用添加剂的数量、质量完全由被告决定;消费者没有选择不加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其他牌子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多少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什么质量添加剂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4、被告的告示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无效。
被告的告示内容,是为了获取不正当高额利润,滥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经营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搭配消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并不需要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在给消费者经济上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精神上带来了损害。
5、被告的发票显示,被告发票开票不统一,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1)以__年5月14日发票为例,汽油和汽油添加剂数量分别是48.828升,合计就是97升多,而原告的油箱容积只有55升,加48.828升添加剂是不可能的。
(2)__年5月14日发票与__年7月8日发票开票明显不统一。
(3)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均不属实,以__年7月15日发票为例,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二者总量是25.126升,由于二者均有容积,不可能汽油的数量和总量是同等数量,若二者数量同等,就说明没有添加剂,被告以总量计算汽油金额显然是不对的,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四、被告油价只涨不降且单独涨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原告的律师张水山__年曾打过“汽油卷公益诉讼”,__年的油价每升1.85元,__年油价涨价为每升2.65元,__年6月份油价每升涨到5.07元,__年7月份油价涨价为每升5.92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5.97元。
国际油价__年7月11日每桶147.27美元,__年9月3日,每桶油价下降至111美元左右,油价累计下跌约25%,__年9月17日,每桶油价下降至95.71美元(最低94.13美元),但被告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地位,国际油价涨时油价飞涨,但国际油价猛跌时却不作出相应降价,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时,国际油价9月份下跌了35.01%,被告不仅不作相应降价,反而独自一家涨价,每升又涨价0.05元,使油价涨价为每升5.97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6.02元。这种涨价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合法,同时这种涨价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强制交易、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作出相应降价调整,返还多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油款和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款。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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